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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审核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5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州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

审核业务管理办法

温财审〔2020〕5号

各建设单位、各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管理,全方位控制项目造价,规范项目审核业务委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温州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审核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审核业务管理办法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温州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

审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管理,全方位控制项目造价,规范项目审核业务委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服务类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业务。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审核业务主要包括:工程概(估)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核;财政专项资金核查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审核中心建立例会会商制度,对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审核业务中关键性、疑难性事务进行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审核中心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全过程跟踪管理项目审核的各项事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浙江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关的执业资质;

(二) 从事专业评审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3年内执业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 具有能够满足相应评审项目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要求,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五) 具有较强的拒腐防变和风险防范意识;

(六) 其他需要具备的特定条件。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以下要求开展评审业务:

(一) 中介机构应接受审核中心的指导监督,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评审业务要求,组织、确定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项目评审负责人和评审人员,按时保质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评审责任;

(三) 中介机构从事受托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需为归属本单位的温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人员库成员,要自觉接受审核中心的管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四) 中介机构及从事受托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实行回避,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评审项目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 中介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受托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评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将受托项目分包或转委托于其他任何中介机构。因项目具有一定难度而需要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审核中心同意,并且以本机构力量为主;

(六) 中介机构完成受托项目评审后,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并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以备复核、抽查;

(七) 中介机构应履行委托评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核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审核中心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 合并、分立、撤销;

(二) 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 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 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六) 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三章 委托审核管理

第十条 审核中心根据“择优选用、定期考核、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委托中介机构。

(一) 择优选用。审核中心根据中介机构的综合实力和专业特点,包括:单位资质、近年业绩、内部人员的专业结构等,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择优选用财政项目评审单位。审核中心根据服务质量及监管工作的需要,每年对参与财政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进行工作质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备选中介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备选中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

(二) 定期考核。审核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温州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审核业务考核暂行办法》,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级,考核优秀的高等级中介机构给予优先考虑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评审业务委托;对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除按合同规定要求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外,直至取消其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资格。

(三) 分类管理。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专业结构,结合项目投资额大小和专业要求,通过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一对一协商等方式,选择与审核项目相适应的中介机构,按“绩优重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委托管理。

1、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以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业务,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评审业务;

2、 评审业务的委托,原则上由审核中心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为显示公正,中介机构可派人到场见证随机抽取全过程。随机抽取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报审核中心主任确认后生效。随机抽取中签的中介机构,暂停下两轮的抽取资格;

3、 对于特殊业务(如:铁路、公路、水利、港口、机场工程等)和涉及国家机密、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由审核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拟定备选名单(两家以上),经中心例会讨论后报审核中心主任确定;

4、 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有10个评审项目或合计超过1亿评审金额,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有5个评审项目或合计超过5000万评审金额,超合同约定评审期限未提交最终评审结果且无充分理由的,审核中心暂停对其进行业务委托。    

第十一条 审核中心的项目委托情况通过“温州市财政项目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公开。

第十二条 审核中心与中标(受托)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委托项目的评审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核中心根据项目特点,指派相关专业的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与指导。

第十四条 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核或复审,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拨付资金、审批工程结算报告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以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上最终审核结论为准。

第四章  委托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财政性资金项目审核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评审费用由审核中心统一支付给中介机构,受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发[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有新出台的收费指导意见,评审费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用可根据委托协议和业务的进展情况,采取部分预付的方式,但预付费用的最大比例不超过协议确定金额的30%。

第十八条  受托中介机构未完成评审任务,或提供的评审报告经复审或专家评审认定质量不合格的,审核中心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审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发生违纪行为或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差错或故意提供不实、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的中介机构,可以将其从备选库中注销:

1、 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2、 接受项目单位贿赂等违反廉政纪律的;

3、 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5、 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6、 工作失误造成委托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7、 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浙江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审核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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