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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监督〔2023〕5号

市直有关单位,在温各高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

现将《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23〕44号)精神,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进我市财会监督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财会监督专业队伍的选拔、管理、培养、履责、评价机制,使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为我市财会监督工作的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会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财监督〔2023〕1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财监督〔2020〕5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县财政监督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财监督〔202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择优选拔、动态管理、强化培养、发挥效用”原则。

第三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分为财政监督、部门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中介执业与行业自律监督及专家智囊团五大领域。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标准。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忠诚干净担当。

(二)专业要求。所学专业为财政、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等领域。

(三)工作经历要求。热爱财会监督事业,从事财政监督、会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和项目审核6个领域工作一般不低于2年,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适当倾斜:

(一)具有改革创新思维,参与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重点工作,专业能力、研究能力较强,取得突出工作实绩、工作成果的;

(二)获得国家认可的与财会专业技术相关中、高级职称或同等层级的资格证书的;

(三)在财会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表彰的,或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的;

(四)作为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参加过市级以上财会监督领域重点课题研究和专项工作,并取得预期项目成效的。

第五条 选拔方式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通过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审核推荐、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等程序,择优选拔产生。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个人报名。根据资格条件,由个人自愿报名,填写《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交有关佐证资料。

(二)组织推荐。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不超过2人,各在温高校推荐不超过3人,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温州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推荐1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不超过30人,并填写《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有关佐证资料。上述单位要对本单位推荐符合入库标准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包括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等,出具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查。温州市财政局对申请推荐入库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确定人选。温州市财政局根据推荐情况和审核结果确定人选。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对在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和无故不参加培训、专项工作的予以调整出库。在库成员有工作调动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相关度确定是否保留其资格。

第八条 在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

(一)受党纪或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二)丧失入库选拔所必备条件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

以上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拟调整出库人员情况表》(附件3)。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财会监督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市财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专题培训、专题研讨、专项研究、专项论证和专项行动等。

第十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深度融合,开展“前辈带后辈”“名师带徒弟”等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引领示范、经验传承、共同发展作用。

第十一条 搭建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学习、交流和分享平台,增进交流,互促提高。

第十二条 择优推荐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课题文章至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等平台采用及刊发。

第五章  履责

第十三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应遵守专家人才库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市财政局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主动参加各项活动,积极撰写财政监督相关专题信息。

第十四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为领导决策和全市财会监督事业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实行资源共享。市财政局根据财会监督工作需要,抽调成员参与各类财会监督领域专项检查、数字化改革、制度体系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局申请专家人才库成员协助本单位临时性的专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库资源效用。

第十六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应遵守监督检查工作保密规定,不可泄露信息给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与个人。

第十七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与被检查单位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十八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不得接受关联单位及有关人员宴请和礼品、礼金等。


第六章  评价与激励

第十九条 每三年定期开展专家人才库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每三年终了,由在库成员填写《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人员考核表》(附件2),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调整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在参加财会监督活动和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将视情形予以奖励,在各类考核和评优评先中优先中予以加分,并根据市委考绩办法对其所在单位酌情加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申请表.docx

附件2:XX年度温州市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人员考核表.docx

附件3:XX年度温州市财会监督人才库拟调整出库人员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