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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文明委〔2017〕3号)《进一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8〕78号)《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常态长效机制》(温委办发〔2022〕68号)《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办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温州市财政局起草了《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13日前反馈至温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温州市财政局 张旭映 联系电话:88523968 ,手机:13600666805。 附件: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 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文明委〔2017〕3号)《进一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8〕78号)《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常态长效机制》(温委办发〔2022〕68号)《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办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等重点项目补助。 第三条 温州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温州市文明办、文明中心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央及省、市精神文明建设政策部署,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负责开展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报,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文明办、文明中心和财政局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市文明办、文明中心应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三年到期,如未修改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继续沿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全国文明城市建设项目。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下辖42个镇(街)全国文明城市建设项目。 (二)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创建项目。包括全市新获得国家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新获得省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新获得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示范村等创建项目。 (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项目。包括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城区范围内“春泥计划”示范点等项目。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项目。包括全市省级、市级高水平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项目。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全国文明城市建设项目。根据温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综合考核成绩设置季度考核优胜奖、年度考核综合奖。对季度综合考核成绩优秀镇街设置季度考核优胜奖奖励10万元。对年度综合考核总成绩优秀镇街设置年度考核综合奖进行奖励,分别设置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二)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创建项目。对新获得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示范村荣誉称号的创建对象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创建对象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创建对象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项目。对获评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补助5万元;对城区获评温州市“春泥计划”示范点补助5万元。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项目。对获评市级高水平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各补助5万;获评省级高水平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各补助8万。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八条 (一)全国文明城市建设项目。季度考核优胜奖、年度考核综合奖无需申报,根据每季度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实地测评考核成绩确定发放。 (二)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创建项目。市级文明示范村由符合条件的村按照评选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愿申报,市文明办、文明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和有关部门联审结果,予以命名奖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按照通知要求每三年为届期开展推荐申报工作,根据表彰命名文件予以奖补。 (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项目。各类阵地对照标准,根据考核验收情况,予以奖补。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项目。市级各类阵地对照标准,根据考核验收情况,予以奖补。省级高水平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开展推荐申报工作,根据综合考核结果予以奖补。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 第十条 各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市文明办、文明中心应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各县(市、区)文明办、文明中心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自评和检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各县(市、区)文明办、文明中心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追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并发挥最大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工作经费补助办法》(温文明办〔2019〕10号)、《温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经费补助管理办法》(温文明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文明办、温州市文明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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