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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2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资环〔2023〕42号

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公用集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37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部分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专项用于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支出,相应增加你区2024年“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指标。

该项资金指标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请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区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4年度省级提前下达住房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指标分配表.wps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