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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16-00404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6-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采〔2016〕48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2-2016-005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监管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采购管理事项实行“直通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是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大幅减少政府采购事前管理事项,简化优化政府采购审批、审核、备案等管理流程,依法赋予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等重要采购事项的权利,有利于增强采购人主体地位、明确权责对等,加快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二、政府采购管理 “直通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对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全面实行“直通车”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即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其内容符合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由采购单位内部审核并完成终审,生成发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时系统自动提交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审核,全面实行“直通车”备案管理。

(二)对采购文件全面实行“直通车”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等采购活动文件(简称采购文件),由采购单位完成内部审核后终审,系统自动备案,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各类采购文件上传时限,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办字[2005]42号)的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采购文件备案工作,对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是市财政局处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依据。

已经完成备案并有过支付的采购项目,系统无法退回修改。如确因备案失误导致资金无法支付的,采购单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三)对审批审核事项全面简化资料、优化管理

实行“直通车”改革后,对以下三项法定事前审批审核事项全部取消书面(纸质)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资料并限时办理:

1.政府采购应公开招标项目申请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包括协议采购项目申请变更为询价);

2.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协议定点项目)申请变更为分散采购的;

3.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

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一并将相关资料扫描件(或电子件)上传,经市财政局审批审核后终审备案,并生成发放确认书,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四)还权于采购单位、增强采购单位主体意识

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网上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有关管理要求如下:

1.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采购单位认为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或《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由采购单位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属于国家鼓励进口的,且未列入全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范围或未能提供近一年内其他采购单位经批准采购相同进口产品的有关材料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专家意见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确认书中明确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中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相关论证、公示、申报等事宜可以由代理机构组织进行,但需在委托协议中约定或事前补充约定。从高效便捷出发,委托代理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可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承担,但需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或事前补充约定。

三、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的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后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并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等部门岗位职责,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应当对审批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应当如实选择采购目录品目,依法选择采购类型及采购方式。

市财政局将不断完善采购管理系统功能和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通过系统预警和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直通车”改革后的执行情况督查工作。对不实选择采购目录品目,不当选择采购类型、采购方式,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9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操作流程.doc




温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