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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温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温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浙财监督〔2016〕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通知》(温政办〔2016〕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温州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温州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代理记账、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温州市财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浙财监督〔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法制处牵头协调,财政监督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会计处、政府采购监管处、综合处(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农发办、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等有关业务处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抽查主体应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制定各自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各自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局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财政监督局归口报市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抽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27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制处会审后报市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有关处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法制处会审报市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代理记账事项的抽查主体为会计处,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监管处、综合处(预算处资金收缴中心)和农发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监管处、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建立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从县(市、区)局抽调市局的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财政监督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市财政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处室局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规则,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处室局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经局领导批准后,除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与市局其他处室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财政监督局商法制处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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