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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存放遵循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 (一)确保安全。参加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规范存放。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标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三)提高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第四条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 第五条有资格参与投标竞争性存放资金的银行是:在温州市区设立满三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二章实施方式 第六条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招投标。财政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级财政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各竞标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 第七条竞标规则。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与财政管理具体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后制定并发布。评委根据竞标银行各项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募满之前遇有竞标银行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确定排名次序后依次募入。 评标最终得分相同时,相应竞标银行平均分配对应未募入资金余额。 第八条投标量限定。 (一)根据每次投标的总量,分段设置标位,每个标位最低为1000万元。 (二)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0%。 (三)每家竞标银行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的15%。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制定年度招标计划。预算执行局根据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第十条编制、发布招标文件。预算执行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将当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公告各有关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整理相关资料。预算执行局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二条评标评委。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评委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市金融办等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竞争存放的评标工作。各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标设评委5人,由温州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派人作为监督员,从评委库中公开、随机抽选,并当场通知评委参加评标。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补足5名评委。 第十三条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市财政局递交标书。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并分发给各评委。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预算执行局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确定预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预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市财政局局长审定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办理存放。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协议中确定一家在温分支机构作为财政资金存放银行,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市财政局根据局长审定且完成公示的中标结果,办理资金具体存放手续。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局、社保处、综合处、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财政支付中心等共同组成财政资金招标存放工作小组,年初各资金核算处室,根据核算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测算当年财政存款额度,提出各自核算资金年度招标金额和期限的设定。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制定当年竞争性存放的招标计划、竞标规则及总体招标方案;收集、整理竞标银行相关基础资料并提供各评委。 第十七条温州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和评委的抽选工作;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招标活动的业务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投诉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及为保证正常支付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的,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有关银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在相关银行存放的资金,暂停相关银行之后的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直至按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在其所在行开立的财政专户: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中标后弃标的; (五)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财政资金竞存公平性或财政资金安全性的问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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