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设立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无法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和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得到及时救助。 2018年4月16日,我市印发了《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发〔2018〕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现对《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14年6月份,我市出台了《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发〔2014〕4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以来,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温州保监分局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密切配合下,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救基金”)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在筹集资金、业务审核、开展宣传、部门协作、内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旧办法》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与社会实践不相符之处,其中个别条款的不合理性也日渐显现:一是《旧办法》中规定的特困救助条件门槛要求较高,救助范围相对较窄,使得救助对象少之又少,政策难以落地和兑现;二是《旧办法》中对垫付费用设置了限额,与新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不符;三是社会呼声较为迫切,我们相继收到来自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的建议提案,对道救基金的运行机制、追偿机制等都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同时,由于救助范围相对较窄、救助金额设限等原因,致使我市市区道救基金的作用得不到明显发挥。去年7月份,时任张耕市长和陈浩常务副市长分别就我市道救基金现状作出批示,要求及时完善相关管理使用办法,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为切实发挥道救基金“救命钱”的作用,按照省财政厅、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我局对《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4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一)深入调查 先后赴市卫生计生委、公安交警支队、浙江保监温州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走访座谈,听取对开展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积极借鉴省内各市县推广救助基金的成功经验,起草了《关于修改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拟稿)》初稿。 (二)积极完善 根据《省管理办法》精神,我们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先后多次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座谈讨论,根据市级部门及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意见进行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广征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了市级成员单位、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报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审定发布 去年12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理办法》,根据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作了补充修改。4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三部分,分别为《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附件1《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附件2《道交救助流程图》。 《新办法》正文部分共分8章、共计46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5条。主要规定《新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基金筹集、监管等原则。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六条至第八条,共3条。主要是规定领导小组的设立及成员单位职责及救助基金管理的设立等内容。 第三章救助基金筹集,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共5条。主要是规定救助基金来源、救助基金设立等内容。 第四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十四条至二十三条,共10条。主要是规定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一次性特困补助的使用范围及医疗机构、卫计部门、人力社保、民政、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内容和流程。 第五章垫付费用追偿与核销,第二十四第至二十九条,共6条。主要是规定抢救、丧葬两项垫付费用追偿及核销有关要求及程序。 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共9条。主要是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等有关内控制度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共3条。主要是规定医疗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共5条。主要是对有关专用名词作出解释、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救助作出规定、对机动车鉴定以及各县(市)参照执行、《新办法》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四、主要修改条款说明 现就《新办法》主要条款的修改内容、依据、理由作如下说明: (一)取消垫付费用限额,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新办法》第十四条)本条款修改内容:一是取消《旧办法》有关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垫付费用)设置限额的规定;二是增加“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机构根据规定提交同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适当扩大救助范围。修改理由:一是《省管理办法》中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未设定限额,《旧办法》设定最高限额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二是在实际工作实践中,抢救费用3万元的限额,远不能满足受害人实际抢救需要,不能充分体现“生命至上”的原则精神。 (二)按照《省管理办法》在丧葬费用中增加民政部门审核环节。(《新办法》第十九条)本条款主要是增加“民政部门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是否合理签署意见。”新内容。同时,取消交警部门对丧葬费用的审核环节。修改理由:一是流程更加简化。二是由民政部门审核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是否合理更加妥当。 (三)对《新办法》附件1《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1.《操作规程》第五条修改说明:本条修改内容主要更加明确部门之间的审核、审批流程按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实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2.《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说明:增加 “情况特殊不能提供发票原件的,医疗机构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原因并盖章,将复印件提交救助机构”新内容,更加方便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操作。 3.《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修改说明:本条款主要修改点是把“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理由是原规定特困救助条件门槛要求全且高,导致实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少之又少,政策难以落地和兑现。 4.《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修改说明:修改内容是删除《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特困补助的发放应当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内容。修改理由:原条款与《新办法》第十四条、《操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救助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规定不一致,为统一规定,方便操作执行,拟取消此条款。 五、《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7号)。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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