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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温州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补充意见》(温委办发〔2011〕11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要求,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市级统筹资金50万元,县级以奖代补资金450万元。 第三条 市级统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由市民宗局按照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级相关部门预算。 第四条 市财政少数民族以奖代补资金不再直接补助具体项目,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市民宗局联合下发。 第五条 各县(市、区)为市少数民族工作考核和奖补对象,奖补资金用于民族地区发展和城市民族工作。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 2.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3.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4.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 5.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考核项目分为:“项目库建设、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制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估、民族工作创先争优”等五个方面,每一方面分值为20分。考核总分为100分。得8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详见附件)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宗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各县(市、区)总结自评、考评组实地测评、上级评定”3个程序开展。各县(市、区)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自评与上报,市民宗局和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各地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八条 考核分为A和B两类。苍南县、泰顺县、文成县、平阳县为A类,其余县(市、区)为B类。 A类中确定为合格的,可获得基本补贴60万元,并根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取前三名,第一名奖励6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20万元。如合格数未达到三个,将根据实际合格数排名。 B类根据考核结果,在合格对象中,以得分从高到低取前五名,第一名1个奖励35万元,第二名1个奖励25万元,第三名3个各奖励10万元。如合格数未达到五个,将根据实际合格数排名。 奖补资金在次年考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下达。 第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民宗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温州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考核办法》(温财行〔2017〕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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