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编制全口径国有资产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依法对全市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