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0355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何处置?这个办法给你答案!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新出台的《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州市财政局于近日修订印发了新的《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接下来,跟着财小鲤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处置范围和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二、审批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二)审批权限

1.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

(1)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及单位价值超过50万元或批量价值超过300万元的资产申请报废的;

(2)未达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下同)或未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申请报废的;

(3)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同类型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下同)以外的单位之间申请无偿调拨资产的;

(4)申请对外捐赠、置换、有偿转让资产的;

(5)单位价值超过5000元或批量价值超过5万元的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申请核销的;

(6)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申请核销的。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1)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外,其他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申请报废的;

(2)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申请无偿调拨资产的;

(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且批量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申请核销的。

三、处置程序

(一)单位申报。单位内部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状况,提出处置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除外)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属于市财政局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处置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按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市财政局对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批;对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予以备案认可。

(四)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或备案认可后,单位按批准的方式及时处置,并取得有效凭证。

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有效凭证,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或核销手续,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五)存档备查。单位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凭证报审批机关存档备查。

四、处置申报材料

申报资产处置,除提供申请文件、处置审批表(无偿调拨除外)外,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还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

1.无偿调拨审批表和明细表;

2.资产权属证明;

3.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批准文件;

(二)对外捐赠

1.资产权属证明;

2.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3.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的有关文件;

4.拟受赠方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双方草拟的对外捐赠协议;

(三)有偿转让和置换

1.资产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方案,包括资产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等;

3.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四)报废

1.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

2.须进行技术鉴定的,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五)报损

1.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或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单位情况说明;

3.单位内部责任认定文件、赔偿情况说明及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五、收入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其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申请予以审核、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