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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财罚〔2021〕第1号)

发布日期:2022-01-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浙江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文成县名典山庄14幢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超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关于2020年峃口镇道路清扫保洁项目(采购编号:DXJK-2020-185)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认为投标供应商浙江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资信部分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情况的废标决议。经本机关审查确认,浙江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串标事实成立,违法情节轻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叁仟玖佰壹拾玖元整 (3919.00)。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专户名称:文成县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电子缴款;开户行:文成农商行;账号20100001895501100008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成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