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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解读


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温州市财政局会同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9月7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16号),该办法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细则。为此,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联合起草该《管理细则》,并于10月8日-10日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0月19日-10月29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意见2条、采纳1条,并根据相关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细则》围绕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原则、支持区域、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分配机制、申报程序、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资金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三部分为资金分配;第四部分为申报程序;第五部分为绩效管理;第六部分为监督检查;第七部分为其他。

(一)总则:一是明确基本原则,以突出重点、统筹使用,科学开发、有效保护,强化监督,注重绩效为原则。二是明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三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管理职能。

(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支持区域,支持区域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温州湾新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二是明确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具体包括8类项目。

(三)资金分配:一是明确资金补助方式,原则上采用先实施后补助方式。二是明确补助额度,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且不超过年度海洋(湾区)资金的50%。三是明确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产业投资类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及其他等。

(四)申报程序:一是明确申报条件,原则上申报项目已入选年度省、市海洋经济任务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申报主体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是明确申报程序,明确组织申报、审核、制定分配方案、公示、下达计划的申报程序。

(五)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海洋(湾区)资金,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要求区级发改、财政部门按要求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六)监督检查:明确海洋(湾区)资金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发放津贴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七)其他: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海洋(湾区)资金支持区域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温州湾新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主要用于省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支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新旧对比

一是新增了各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是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支持区域:由原来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调整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温州湾新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三是根据省办法规定增加了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江海联运、海河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项目和政府投资的重大海洋(湾区)项目运营管理;增加了大湾区建设重大平台的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等。

四是优化了分配机制和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市财政局资源环境处 0577-88523909

市发展改革委地区和海洋经济处 0577-88968206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

2022年12月1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