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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减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确保及时兑现、靠前兑现、应兑尽兑,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渡过难关,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30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2〕7 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以往特别是一季度租金减免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通知。

二、具体内容

2022年3月31日温政发〔2022〕7 号文件印发前,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含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不含集体企业,下同)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并经审核后给予第二季度共三个月租金减免(以下称普遍减免,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租期减免)。如2022年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时,承租上述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确定为中高风险之日的当月起享受三个月租金减免(以下称补充减免,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租期减免)。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不属于温政发〔2022〕7 号文件租金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存在转租行为的,转租方不享受减免政策,由最终承租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免。存在租赁纠纷(欠租、欠费等)以及违约转租的,不得减免。

三、执行口径

1.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房租减免政策,由最终承租经营的服务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其中,转租方为我市国有单位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存在租赁纠纷(欠租、欠费)、违约转租的,不得减免。

2.免租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实收租金计算减免金额。

3.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执行期限

普遍减免的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于2022年6月30日,补充减免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22年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被确定为中高风险的当月起2个月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减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