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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采〔2022〕8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做好国务院“两稳一保”专项督查通报的典型性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违规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2〕1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2〕152号)等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有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对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重视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温财采〔2021〕7号)等文件均已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条款不得约定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收取质量保证金、预留部分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二、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对还在执行中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开展进一步自查梳理,并立即清退违规收取(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收取(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2022年7月10日前应当全部退还(支付)给供应商,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但还未预留或约定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删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有关条款,清退情况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对超期未清退项目,须详细说明原因。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汇总本部门(含直属和下属机构)清退情况,在7月11日前填写《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退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盖章扫描后将PDF、EXCEL版通过市政府OA或外网邮箱wzczcjc@126.com报送至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预期不报送视同零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应当及时组织本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结合前期自查自纠情况,跟踪督促采购单位落实清退工作,对逾期未退还(支付)的采购单位,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7月11日前汇总本地区情况填写《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退情况汇总表》盖章扫描后将PDF、EXCEL版通过外网邮箱wzczcjc@126.com或浙政钉报送至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胡圆圆,0577-88588523 胡思佳,0577-88538035 附件: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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