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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1-09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投诉人:杭州多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凤起商务大厦

被投诉人1: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

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14楼

被投诉人2: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牛山商务大厦9楼907室

投诉人杭州多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因对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温州城市形象标识项目(编号:HZHQ-WZXCB-202203,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多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一废了之,未说明真实原因,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废标处理敷衍执行,严重违规用“更正”走过场,又造成新的违规,故意逃避责任和社会监督。事实依据:10月26日,对我们提出“符合性审查严重违规”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为:磋商采购小组经过重新复核讨论,认为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质疑事项成立。故本项目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采购人认定本项目竞争不充分,根据……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我们对这一答复不满意,投诉如下:“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显示(见附件2),两家供应商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技术评分全部为零分,他们均是温州本地供应商却未参加现场陈述,得分也为零,并且商务资信几乎也为零,(专家1、专家2打的总分分别为6分3分,专家3为7分4分)。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技术方案,但他们根本没有做技术方案,在技术分为零分,总分几乎空白的情况下,明知不可能中标却报出最高价,明显不以中标为目的,其做法扮演的就是非常明显的陪标角色。这样的投标单位根本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竟能通过评审人员的审核(见附件3),也说明程序和操作的不规范,严重违规。此次采购为竞争性磋商,如果连技术方案内容一点都没有,也不参加现场陈述,试问拿什么来磋商;根据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第三条第2款2.3要求“商务技术文件组成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2.…;14.项目服务、实施及设计方案(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关内容,否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责任自负)”(见附件5),技术分和商务资信分几乎全为零,说明他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应该提供的相关内容,未实质性响应本次招标中的商务技术文件要求,没有响应招标商务技术文件明确规定,毫无异议,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虽然质疑回复已明确该质疑事项成立,本项目作废标处理,但评审中为什么能通过符合性审查,为什么会发生这一违规情况,甚至在中标结果(见附件1)公示后也未发现,真实原因未进行说明。废标不仅对我们造成极大的影响,也对温州市委宣传部的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该违规还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废标处理敷衍执行,故意逃避责任和社会监督。质疑回复(应附我们的质疑函)至今未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废标处理未按规定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10月28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温州城市形象标识项目的更正公告》,附情况说明(见附件7),内容中没有任何关于违规事实表述,也没有详细说明废标具体原因,仅表述“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作废标处理”,并且故意将“更正公告”放在“结果公告”之前,给社会大众展示按正常程序更正的假象,刻意掩盖评标违规的事实,规避网上留痕,敷衍了事,逃避责任和社会监督,又造成了新的违规,相关责任人对如此严肃的程序也这么随意操作,因而造成下面打分的严重违规和严重不合理、不公正。法律依据:1.《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二)公开范围及主体;(三)公开渠道;(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专家3(陈怀沙,既是招标人代表,也是采购人温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打分随意、缺乏逻辑、不合理,存在严重不公正,必须要说明理由;与中标单位有串通或有利益关系之嫌,应严查并追究责任。事实依据:10月26日,对我们提出的 “专家3评分存在严重不公正”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为:评审小组成员的个人主观打分均没有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见附件6)。我们对这一答复不认可,投诉如下:多维团队很重视本次招标,由中国美术学院设计学院教授、专家为项目总负责,由多名教授、专家和资深设计师与曾多年服务于4A的创意总监等组成的主创团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精心策划、创意设计温州城市形象标识,提供了80多页的较为系统、完整的方案和投标响应文件,也获得了公正专家评委的好评和认可(见附件2)。

从上图的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显示,序号4-8为技术评分,五项技术主观分共57分,专家3(招标人代表)给予中标单位的评分为54分,给予多维的评分为37分,差距达到17分,技术总评分偏离平均分已达30%以上;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总分为90分,专家3(招标人代表)给予中标单位的评分为85分,给予多维的评分为65分,差距达到20分,总评分偏离平均分接近30%。《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一般的项目评审中,同一水平线上的投标人之间的主观分得分差距超过5分其实已经很有倾向性了,更何况技术总评分己远超30%以上,共57分的五项技术主观分给予中标方54分,给予多维仅37分,这么大的差距,很明显专家3(招标人代表)打分严重偏向中标单位,故意压低多维的分值,实际上专家3(招标人代表)一人就已对评标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因为多维与中标单位的最后总得分仅差1.27分(见附件4)。除上述技术项打分外,专家3对序号10和11的打分也是极为随意(见附件2):序号10, (商务资信)专家1,中标方3,多维3分 ;专家2, 中标方3分,  多维3.5分;专家3, 中标方4分,  多维4分。序号11, (商务资信)专家1,中标方3分,多维4分;专家2, 中标方3分, 多维4分;专家2, 中标方5分, 多维5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要求:“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肃评标纪律,不得敷衍塞责随意评标。”本项目的专家3(招标人代表)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显示,其主观打分随意、缺乏逻辑、不合理,严重不公正,可对比供应商提供的具体方案进行核查。重点提示:专家2给予多维是充分肯定的,给多维分值是79分,中标方是62.5分,从两位专家的打分逆向即可看出问题的端倪。这里希望能引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重视,对比核查,问题即可显现,虽然不知那位专家2是谁,他的公平、公正让人倍感欣慰。既然公开招标,就应该公正、公平,如本项目早有意向单位,就应该走直接单一来源采购,没必要走公开招标的形式,毕竟参与供应商按招标要求精心进行方案的创意、策划、设计与制作,化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教授和团队成员还专程从杭州冒雨驱车赶到温州现场进行方案阐述,本意也是奔着对温州这座城市的热爱与感情而来。各位专家评委对专业方案好差各有看法亦属正常,但总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和尺度,如果过分的违规操作和随意不公正的评分,不但会让团队和创作者感到痛心和失望,而且还会对温州城市形象产生不良看法。鉴于以上随意、不公正的打分现象,多维主创团队成员一致质疑专家3(招标人代表)与中标单位有串通和利益关系等嫌疑。①专家3(招标人代表)与我们电话沟通时说自己专业艺术方面不是很懂,还说多维教授亲临现场,做了80多页技术方案很专业,给予多维高度评价,但在评分时却故意降低多维分值,4-8项技术的主观打分偏离超出30%以上,严重违规,必须要说明理由,给多维团队一个交代。②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技术方案都没做、评分为零,却报出最高价,很显然是为陪标而来,里边定有利益和串标之嫌,这是谁找来的,其背后交易不言则明,应严查追究其不法行为之责任。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五)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第八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一)对项目主观评分不得协商评分,不得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第十条: 评审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第十一条:评审小组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工作:(三)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四)评审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投诉事项3:专家评标现场组织极不规范,严重影响评标公正性;评标程序走过场,实际存在“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事实依据:10月26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评标现场组织不规范的质疑答复内容为:本项目评标室安装有录像录音设备,评标场地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场地信息备案登记,符合相关规定(见附件6)。我们对这一答复不认可,投诉如下:评标不仅要公平、公正,也是很严肃的事,我们在评标现场陈述时观察到:评标现场是一间普通的办公室,非正规的评标室,办公设备、文件、资料杂乱。现场未看到有录音、录像等应有的采集设备,如有录音录像设备并正常运行的话,录音、录像的其中一部分应该有我们在现场陈述的视频和音频。在我们现场陈述时,评标现场评审人员随意进出,看到评审人员到隔壁房间去了。其中一评审人员问是否要等他回来,另一评审人员说不用等出去的人回来,继续评审。我们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看现场录像进行核查。我们也发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另一项目“温州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HZHQ-WZXCB-202202,预算金额240万)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开标,且全部专家都相同。如何做到抽取的专家都是一样的,专家抽取是否规范?相同时间从上午9:30分开始,仅用近两个半小时评审完成两个都有陈述环节、需要完整创意方案、展示温州城市形象、合计预算金额300万的较大招标项目,评审质量如何保证?相同地点评审两个项目,按照质疑答复“评标场地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场地信息备案登记”,从现场评审人员随意进出、到隔壁去了的情况,我们有理由质疑备案登记的场地是“温州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开标室,而本项目的开标室就在其隔壁,是临时的办公室,不是正规的评标室。这些极其不严肃、不规范、不尊重我们现场陈述人员的情况,我们严重质疑评审的不公平、不公正。此外,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商务资信分几乎为零、技术评分全部为零分,却报出高价,明显不以中标为目的陪标现象,评审专家却违规通过了这两家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我们高度质疑本项目评标仅仅是程序上走过场,实际存在“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一)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八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评审现场或对外联系工作的,均应事先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非经通知、邀请并签到,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五)……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封存评审资料、中止评审活动,直至设备(或替代设备)运转正常或转移至符合条件的场所后继续进行评审工作。(七)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留存。第十条:评审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四)保持评审现场安静,不在评审现场随意走动,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暂时离开评审现场的,应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在监控区域内进行相关活动,并应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投诉事项4:供应商疑似串标;其中有两家供应商陪标,陪标原因、主使人应查明并追求其责任。事实依据:10月26日,对我们提出的 “供应商疑似串标”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为:……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我们对这一答复不认可,投诉如下: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商务资信分几乎为零、技术评分全部为零分(见附件2),他们都是温州本地供应商却不参加现场陈述得分也为零,在技术商务资信分为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况下,明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理应不得参与投标,没想到却与中标单位同样报出最高价(见附件4)。磋商过程中二次报价时也未降一分,绝不正常。此种做法,明显不以中标为目的,陪标迹象明显,而且此种操作能凑足3家投标供应商避免流标,同时也能确保中标单位以最高价中标,这不得不让人怀疑:①三家供应商串标;②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陪标,陪标意图是什么,谁主使他们来陪标,都应查明,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投诉请求:①请求监管部门对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有关评标文件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对我们投诉事项进行深入调查;②对质疑回复的废标处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依规信息公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③对专家3(招标人代表)不公正的评分进行核查;④对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违规意图及其背后的主使人进行调查;⑤对有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1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采购人)辩称: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对项目作废标处理,并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投诉事项2:评审小组成员的个人主观打分均没有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规定。投诉事项3:评标场地有录像录音设备,已在浙江采购网代理机构场地信息备案登记。投诉事项4:无此情况。

被投诉人2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在给投诉单位的质疑回复函中:“磋商采购小组经过重新复核讨论,认为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质疑事项成立。故本项目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采购人认定本项目竞争不充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我公司及采购人已经告知投诉单位质疑成立,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变更公告,项目作废标处理。投诉事项2:1、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中“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规定组成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的独立评审。2、经核对,评审小组成员的个人主观打分均没有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规定。3、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专家3与供应商有串通或有利益关系之嫌,同时我方不具有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认定及调查权责。投诉事项3:1、本项目现场录像已提交采购监管部门。2、投诉单位所诉评审人员到隔壁房间纯属恶意猜测,其所称的隔壁房间为洗手间。投诉单位在演示前电脑重启,评审人员在此等待期间去了洗手间,变成了投诉单位口中对自己的不尊重和其他主观恶意猜测。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项目评审专家由政采云系统随机抽取产生,符合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规定和符合政采云系统的操作规范。参照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咨询回复意见,为便于组织和提高评审效率,本项目与温州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合并随机抽取专家负责评审,并无不妥。投诉事项4:1、投诉人所述“串标”的判定依据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74条规定: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在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相关投标供应商有以上七种恶意串标情形的发生。2、投诉单位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1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声代公司)述称:10月6日,偶然间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获知温州城市形象标识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编号:HZHQ-WZXCB-202203),鉴于该项目属于纯设计项目,几乎没有硬性支出,且为我公司擅长的内容,因此抱着试一试看的心态想投标看看。但鉴于国庆假期,公司设计部门的同事均在放假中,且离开标时间较短,想要做到一套完美的响应文件已然不可能。因此,根据公告要求,在10月7日,提供了必备的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和必要的商务文件内容。至于杭州多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质疑和投诉的“串标”可能绝无存在。我公司注册地,运营的范围均在温州,与后面公告的中标单位杭州袁由敏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未曾有过任何交集。

相关供应商2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声公司)述称:9月25日,从朋友处获知温州城市形象标识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随即上浙江政采云查看公告,了解了相关需求后,虽然我们公司以做活动为主,并非专长平面设计,尤其是城市logo设计。但鉴于该项目总价可观,且当下疫情影响,公司生存压力较大,抱着试试看心态,想去冲一冲这个标,想着若能中标可以邀请同行中设计较强的公司平面设计,且提供了我们引以为傲的多个项目业绩。结果出来后,我们没想到遇到了强劲的对手,中标单位杭州袁由敏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的主设计人员为G20和杭州亚运会logo的设计者,自知实力相差悬殊,对于当时的中标公示结果,我们无异议。至于杭州多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质疑和投诉的“串标”这件事,绝对是无稽之谈,我们和中标单位完全不熟悉,也没有业务交往或其他利益纠葛;与参与应标的另外一个单位温州新声代公司,虽是同行,负责人也认识,但同在温州市场,也一直是竞争关系,此次也是中标通知发布后,才知道他们也参与响应,纯属偶然,公平竞争,绝无存在串标。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2022年9月23日,华旗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本项目组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并发布磋商公告,本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响应截止时,多维公司、杭州袁由敏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由敏公司)、新声代公司、美之声公司等4家供应商响应。2022年10月8日,本项目在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9楼907进行评审。经过磋商小组的评审,最终确定袁由敏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60万元。2022年10月8日,华旗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的成交公告。2022年10月16日,投诉人向华旗公司和采购人提出质疑,华旗公司10月26日作出质疑回复。本项目现已废标。

二、采购公告显示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商务、技术综合评分为90分,其中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2.1、3.1、3.2、9项为客观评分项,总计分值12分,其余均为主观分,总计分值78分。袁由敏公司主观打分情况:专家1为60分,专家2为50.5分,专家3为73分;多维公司主观打分情况:专家1为53分,专家2为67分,专家3为53分。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事实部分涉及的评审因素第4-8项、第10-11项均为主观评分项,专家3对4家响应供应商上述各项评审以及其他各主观评分项评审打分,均在本项目磋商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客观分与其他2名评审专家均保持一致。

四、本项目最终报价及价格分得分情况为:多维公司最终报价460000元,价格分10分;袁由敏公司最终报价600000元,价格分7.67分;新声代公司最终报价590000元,价格分7.8分;美之声公司最终报价600000元,价格分7.67分。

五、投诉人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符合性审查严重违规。商务技术文件明确要求,未提供实质性响应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质疑事项2:评分存在严重不公正。质疑事项3:供应商疑似串标。

六、质疑事项答复内容:质疑事项1答复:磋商采购小组经过重新复核讨论,认为温州新声代传媒有限公司、温州美之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质疑事项成立。故本项目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采购人认定本项目竞争不充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质疑事项2答复:1、经核对各专家的评分均没有出现供应商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情形。2、本项目评标室安装有录像录音设备,评标场地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场地信息备案登记,符合相关规定。质疑事项3答复:质疑供应商所述“疑似串标”的判定依据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74条规定。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相关投标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74条规定以上七种恶意串标情形的发生,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2022年10月16日华旗公司收到投诉人质疑函,2022年10月26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疑,针对质疑1事项,原磋商小组重新讨论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三条第2点中2.3要求商务技术文件组成“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关内容,否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责任自负。):14.项目服务、实施及设计方案”,认为该条款虽未标明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性,新声代公司、美之声公司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可不予以通过,其中一名专家保留原评审意见(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2022年10月26日,华旗公司答复多维公司质疑,并于当天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八、经查询专家抽取记录,“温州城市形象标识项目(编号:HZHQ-WZXCB-202203)”和“温州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编号:HZHQ-WZXCB-202202)”在温州市本级专家库合并自行抽取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业为广告服务和摄影服务,常驻地址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区、温州浙南科技城,所属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九、经调查,查明该评标室只有一个进出口,投诉人所称的隔壁房间实为评标室卫生间。在现场演示阶段,磋商小组成员仅在投诉人还未开始陈述重启电脑阶段离开过座位,在开始陈述时回到座位。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离开过评标室以及未按照规定评审的情况。

十、经查看视频录像,本项目和“温州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编号:HZHQ-WZXCB-202202)在同一间评标室进行开标评审,9点36分至11点53分进行本项目现场陈述评审,本项目评审完成后,随后开展“温州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线上陈述评审。

十一、美之声公司、新声代公司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本项目服务实施及设计方案,未参与现场演示,磋商小组对其相关评分项均为0分。

十二、经审查,袁由敏公司、新声代公司、美之声公司三家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未发现存在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项、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视同串标的情况。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亦未发现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串通投标情形。

十三、截至目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未查询到本项目质疑及答复公告。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对质疑事项一废了之,未说明真实原因,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废标处理敷衍执行,严重违规用“更正”走过场,又造成新的违规,故意逃避责任和社会监督。”的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且投诉事项针对质疑处理废标后的责任追究以及废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并非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也不属于依法可质疑投诉的范围。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采纳原磋商小组意见、认定质疑成立的质疑答复和质疑处理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因此本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属无效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将质疑答复进行公告的问题限期改正。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城市标识设计,主观分是由评审专家依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根据响应文件内容与评审因素、采购需求匹配程度逐项进行评分,投诉人主张“专家3(即采购人代表)打分严重偏向中标单位,故意压低多维的分数,对序号10和11的打分也是极其随意的”,并以此认为专家3打分不合理且和供应商存在串通、利害关系,但仅提供了本项目的评分明细,未明确专家3对投诉人、中标人的评分有存在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之处,也未提供其他线索证据证明专家3和供应商存在串通、利害关系。本项目磋商小组对袁由敏公司、多维公司的主观分平均值分别为61.17分、57.67分,而专家3给予袁由敏公司、多维公司的主观分分别为73分、53分,经核算并未偏离30%,不属于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经核查,专家3在评审因素第4-8项、第10-11项对4家投标供应商上述各项评审以及其他各主观评分项评审打分,均在本项目磋商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客观分与其他2名评审专家均保持一致。投诉处理阶段,我们查看评审现场视频录像以及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询问谈话,未发现专家3在磋商过程中存在违反评审纪律情况,亦未发现其与供应商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利害关系,或与成交供应商有串通情况。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专家3打分随意、缺乏逻辑、不合理,存在严重不公正,专家3与中标单位有串通或有利害关系之嫌”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看视频录像以及对磋商小组的询问谈话,本项目评审时间为9点36分至11点53分,未发现本项目与“温州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存在同时评审的情况,也未发现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离开评标室以及未按照规定评审的情况,其他项目同日同地同人员开标并不影响本项目的程序合规性。投诉人所说的隔壁房间实际为本项目所在评标室的内设卫生间,通过录像显示,在现场演示阶段磋商小组成员仅在投诉人陈述人员还未开始陈述重启电脑阶段离开过座位,且在开始陈述时回到座位,虽在评审现场有一定随意性,但不足以认定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核查,本项目的专家抽取专业与本项目契合,抽取规则符合程序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临时办公室未看到录音录像设备”“磋商小组成员在陈述环节随意进出”“评审时间短,评审质量无法保证”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证明存在“评审现场组织极不规范,严重影响评标公正性”。投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评标程序走过场,实际存在‘明招暗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除基本资格条件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特殊资格条件外,未对供应商其他资格做出限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新声代公司和美之声公司通过本项目资格条件审查,具备参与本项目响应的基本条件。经核实,新声代公司和美之声公司两家供应商未参与现场演示、商务资信分接近零分,报价均未超过预算金额,投诉人未提供其他串标、围标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两家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行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新声代公司和美之声公司分别对其响应文件未提供设计方案和未参加现场演示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投诉人响应报价为本项目最低价,新声代公司和美之声公司的最终报价不影响中标人和投诉人的价格分。故,投诉人仅以“两家公司为温州本地供应商不参加现场陈述得分为零,技术商务资信分为零,”即主张“不以中标为目的,陪标迹象明显”、“同时也能够确保中标单位以最高价中标”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新声代和美之声响应文件,结合磋商小组询问谈话情况,亦未发现以上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温州城市形象标识项目(编号:HZHQ-WZXCB-20220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