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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元!这项标准再次上调!

发布日期:2023-10-23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10元,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全市财政低保经费年投入预计增加9377万元,惠及全市低保对象6.55万户10.42万人

哪些对象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线下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前往乡镇(街道)审批窗口进行办理;

2.线上申请:申请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救”→在办事服务专区点击“我要救助”→点击民政救助(低保、低边、特困),根据相关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