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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问: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以设立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基金投资,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问: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的依据是《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为制定的依据。

问: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经过哪些制定程序?

答:制定本办法主要经过以下程序:对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向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征求意见建议;将办法草案通过温州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问: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批准,以设立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的,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问:基金投资的模式包括哪些?

答:投资子基金主要与国内优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鼓励引入行业领军上市公司,依托基金管理机构、产业资本的丰富行业资源,引进先进产业落地温州,助推更多本土企业发展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链主型企业、百亿级龙头企业。

参建母基金主要与国家、省级产业基金合作,联合县(市、区、功能区)产业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参建,助推我市融入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依托国家重大功能布局和重大改革赋能,全面提升城市辐射带动作用。重点产业基金对母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

直接投资主要联合县(市、区、功能区)对重大项目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支持本土重点领域优质项目、引进优质项目落地温州,以属地投资为主,重点产业基金可以通过跟投方式支持属地。确因项目需要,可通过设立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方式完成对项目直接投资。

问:重点产业基金投资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答:(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问:如何进行绩效考核?

答:管委办建立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重点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直接投资项目绩效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结果报管委办。



解读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周望望

联系方式:0577-88525348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