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开始执行的高企或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包括: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详细内容参见文件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2.0版)》 关联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全文废止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主要内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 主要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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