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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15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9日


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决策制度,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办〔2018〕16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1号)、《浙江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浙财债〔202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前期深化、过程规范、成本管控、投资有效的原则,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审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前管理


第四条  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发改部门会同财政、资规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和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需求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制定项目入库标准。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和政策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按照“六严控”审查原则,下列项目原则上不予入库。

(一)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项目;

(二)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项目;

(三)非安全隐患的装修项目,非急需的道路整治项目;

(四)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布展工程等项目;

(五)重复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非公益类纯经营性的项目。

第六条  落实债券负面清单。拟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遴选,新增专项债券项目需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除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等。

第七条  建立分类造价标准。建立项目投资造价数据库,全面采集政府投资项目基础数据,以大数据为依托,定期发布学校、医院、安置房、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分类分行业项目的造价标准(估算指标),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第八条  做深做细项目前期。每年从项目库中筛选条件相对成熟、近3年需要启动实施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研究)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预可研深度,开展前期深化研究,通过项目方案比选分析形成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报请分管副市长研究。

第九条  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预可研阶段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提交财政部门评审。

拟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事前绩效应包含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建设计划等,事前绩效评估作为衡量项目成熟度、申报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实行联合预审机制。发改部门会同财政、资规、住建等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预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发改部门重点负责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牵头做好专项债券“把投向、筛项目”有关工作;财政部门重点负责审查项目财务可行性、资金来源及债务论证,落实专项债券“定额度、防风险”工作职责;资规部门重点负责审查项目用地选址、土地征收成本及用地指标情况;住建部门重点负责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成本。

第十一条  择优筛选决策项目。结合财力情况,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关系,按照“九优先”审查原则,择优选取政治、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提交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涉及应急抢险、生命安全的项目;

(二)打通断头路等急迫的民生项目;

(三)争取上级政策落地或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30%(含)以上的项目;

(四)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且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

(五)存在安全隐患,需及时修缮的教育类、医疗类项目;

(六)补齐补全教育、医疗基本功能的新建项目;

(七)巡察督查审计要求整改的项目;

(八)能有效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急需项目;

(九)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决策流程。严格执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生成决策机制,把政府投资项目事前决策纳入政府重点议事内容。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当年下半年度,发改部门汇总整合财政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预可研审查意见形成上会项目清单,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方可开展立项审批手续。对联席会议未予通过或延缓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建设资金,不得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章  事中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主体责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资金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金额和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概算刚性约束。概算经批复后,除价格上涨、政策调整、水文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单个项目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其中房建类项目投资概算不得超过联席会议决策审定的投资估算,超出部分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追加,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或刚性缩减规模,确保决策一次到位。

第十五条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预算安排与项目审批建设的衔接,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照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依据,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对发行专项债券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将债券资金滞留沉淀在部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发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应共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计划完成债券资金使用进度。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市对县(市、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月通报、季核查、年考核”工作机制,督促债券资金早使用早见效。对违法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等行为,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规范变更原因、变更数量及金额等核心内容签证,实行重大设计变更事先报批和工程费用调整事先报备制度。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申请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项目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

(一)合同履行不到位的;

(二)项目管理不善的;

(三)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减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重大变更的;

(四)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

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

第十七条  实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建设单位每年申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时应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符合相关要求方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项目年度预算资金发生调整时应按要求对原编报绩效目标相应进行调整。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对实施过程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重点关注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实施、年度预算执行进度有无滞后、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有无存在违规支付等问题。


第四章  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强化工程结算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同步准备相关结算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及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并在确认审核报告后5日内及时通过“温州财政项目审核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报表机制,掌握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办理进展情况。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备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审查后出具《财政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审查意见送达通知书》15日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规范竣工决算审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管养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程转固或核销财务账等账务处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移交、项目验收等手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负责对其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把关,报财政部门批复。

第二十条  实施绩效评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年对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复评,并根据需要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使用专项债券项目筛选以不低于上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为限,并逐步提高比例。

强化绩效结果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调整预算安排、加强预算管理、分配新增债券额度和安排以后年度相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债券项目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工期要求制定进度计划和质量保障措施,形成项目对应实物资产并按时投入运营。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期间,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运营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项目运营涉及的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及时足额归集项目收益上缴财政部门,用于债券还本付息。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监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收益归集责任,对项目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的情形进行预警。财政部门应对纳入国库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加强收支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费用调整事前报批手续,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引起超概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定责,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报备,未对《财政审查意见》中所披露的问题进行整改处理并书面回复的,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视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相关监督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