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采〔2023〕5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填报。主管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严格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组织评估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由各预算单位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表填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相应栏目,选择不适宜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当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预留采购份额低于规定比例系统将自动报错。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审核本级和下属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表时,要与预留份额具体方案进行核对,不一致之处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严格项目执行。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和采购计划确定的预留份额情况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当在资格条件中明确该项目或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合同分包的,应当在资格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三、公开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统计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达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做出说明,说明以公函形式在公告附件中上传。 四、加强审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把关,督促预算单位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加强对未按照规定执行预留份额比例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预算单位未按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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