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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温州市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准则制度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财会监督。

2、营造会计诚信社会氛围的需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3、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温州经济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生存环境和业务复杂多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对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有必要研究制定《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1、研究起草阶段

针对我市会计人员信用建设薄弱的现状,我们从不同层面对会计人员诚信问题提出建立长效机制。在详细了解各地市加强会计工作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阶段

《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市会计领军人才等多方面广泛进行意见征集并在温州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集到反馈意见,现经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形成后最终形成《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共十三部分,第一部分“评价内容”,主要阐述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诚实守信等要求进行评价;第二部分“评价原则”,主要阐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第三部分“评价对象”,主要阐述是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对象;第四部分“评价指标”,主要阐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由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三部分组成;第五部分“评价周期”,主要阐述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第六部分“评价方式”,主要阐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会计人员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七部分“评价依据”,主要阐述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反馈的违法案件和信用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和其他渠道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经甄别后作为评价依据;第八部分“评级结果”,主要阐述财政部门根据重点评价后的分值,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第九部分“异议申诉”,主要阐述会计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提出申诉。第十部分“信用修复”,主要阐述信用修复的路径;第十一部分“信用应用”,主要阐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八大范围;第十二部分“操作时间”,主要阐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按财政部门公告要求,在系统开放期内完成相关操作;第十三部分“附则”,主要阐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视情可以进行调整。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温州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读,联系方式:李玛丽,0577-88509705。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