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市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基本预备费; (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五)铺底流动资金。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期指合同工期,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市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水利及项目业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监督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程、办法和定额编制,做到科学、完整、准确。除价格上涨、政策调整、水文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因素(以下简称“不可抗力因素”)外,概算一般不得调整。 第二章 概算编制和审查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范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编制工程概算,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设计内容。项目概算的编制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 对报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规模超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 对概算编制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少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市发改委应当退回并要求项目业主重新编制。 第九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作为项目概算的批复依据。 第十条 项目概算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概算编制采用的各项编制依据应当符合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求; (二)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编制规定; (三)工程费用组成应当科学、完整、准确;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费率或者计取标准应当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随意列项、多列、交叉列项和漏项等; (五)相关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投资应当同步落实,符合“三同时”建设要求; (六)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所需的相关工程措施及费用应当同步落实; (七)总概算费用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全部费用,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分析合理,计价正确。 第十一条 工程费用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应当与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 (二)主要工程量的计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做到基本准确,无漏项; (三)主要材料的用量数据应当正确,材料信息价格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水平,材料价差调整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其计算应当正确; (四)建安工程各项费用的计取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应当正确; (五)工程配置设备的规格、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与设备清单相一致,设备信息价格应当真实,设备原价和运杂费的计算应当正确,非标准设备原价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规定,进口设备的各项费用组成及其计算程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审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稿)及电子文件,由市发改委审核受理; (二)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三)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拟定审核重点,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资料; (四)中介机构应当全面认真公正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对概算审查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全面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单个项目概算审查费在10万元以内的,采取直接委托审查方式确定中介机构;10万元以上的,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后,委托方应当按规定核实并划拨概算审查费用。 概算审查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概算调整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 项目建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可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或按规定进行报备,报备资料作为今后概算调整的依据(原则上一个项目一次性调概到位)。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发改委重新批准概算: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项目概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已批复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概算编制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准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本,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申请概算调整项目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对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项目业主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重大变更引起的建设总费用超过原批准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应予以概算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合同约定的除外)。 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按约定扣除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部分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项目概算调整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超概算10%以下或超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因不可抗力因素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超概算 10%以上或者超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上,因不可抗力因素调整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进行审价,市发改委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概算调整协调会,形成概算调整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超过概算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报市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和投资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超过概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报市政府投资分管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超过概算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市发改委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概算调整协调会,并在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概算调整批复文件。需报市政府研究的调概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明确处理意见。 第四章 概算监管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 项目业主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发现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不符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对超过批准概算但未超过总概算的10%或超总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后可先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当严把项目估算、项目概算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加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对超概算项目未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工程价款和财务结算行为。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等,不得作为计价依据;对批准概算以外工程内容支出所增加的投资,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第五章 工期监管第二十八条 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包括施工图纸不完整、建设资金不到位、现场拆迁或“三通一平”未到位的,不应进行施工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在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细化工期违约责任;招标工期应当合理,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第三十条 项目重大变更后应相应调整工期计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违规施工,或因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造成概算突破原批准概算的,将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重大变更引起建设总费用超过原批准概算的,按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者500万元以上,情节较轻的,对项目业主主管单位和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对项目业主主管单位和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对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将施工、监理现场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因承包方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促使企业诚信履约。 对于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对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发改部门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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