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审查委托服务合同(2022版)编号:2022****号委托人(全称): 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审查服务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审查项目 1.项目名称: 2.工程名称: 3.项目建设单位: 4.其他: 二、审查范围及工作内容 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范围及工作内容:
三、审查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审查服务期限为 天(500万元以下14天,500万元-2000万元21天,2000万元-5000万元28天,5000万元以上35天),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以资料实际移交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年 月 日前提交初步审查成果,至完成约定工作内容终结。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咨询人应及时就延长委托审查服务期限的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延长审查服务期限。未经委托人同意延长的审查服务期限,咨询人应支付期限违约金。每超出1天,咨询人应支付审查费用1%的期限违约金,以此类推,咨询人期限违约金的上限为审查费用60%;超期60天,项目审查委托自行终止。 四、审查质量标准 本合同约定的审查成果文件应符合:误差率不大于 %(不含 %),在审查成果文件档案保管期限内,咨询人为审查质量负全部责任。 误差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奖不罚;误差率超出约定范围的,咨询人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支持修正误差,减少委托人的实际损失并支付质量违约金。每超出1%,咨询人应支付审查费用10%的质量违约金;以此类推,咨询人质量违约金的上限为审查费用100%;误差率超出10%,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五、审查费用 1、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费用按照“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审查服务中介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收费标准”的 %计取。 2、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费用计费基数为 ,计算审查费用为 元 / (大写)( 元)。 3、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费用以人民币结算,保底金额为3000元。 4、咨询人收取委托审查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1.项目审查服务建议书或项目审查工作方案(如果有);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示范文本通用条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委托人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期限内,委托人审核经有关单位确认的,审查范围内所需的资料(包括补充资料),并通知咨询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未经审核确认的,审查资料、补充资料和审查结果均为无效。 2、在本合同期限内,委托人应选派一名熟悉业务,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联系人对项目审查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协调有关事项。本审查项目的项目联系人为 。 3、在本合同期限内,委托人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八、咨询人的义务 1、咨询人成立本合同委托审查项目的咨询团队,咨询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委托审查项目各项技术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主要审查人员应具有 执业资格条件。本审查项目的咨询团队负责人为: 。咨询人不得随意调换咨询团队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因容观原因确需调整审查人员的,应在执业(专业)资格对等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2、咨询人应按时(每周)向委托人报送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审查工作进展情况,按本合同所确定的审查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审查业务,实现审查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咨询人应遵守法律、 法规和执业规范,正确执行计价规则和标准定额,努力做到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查报告》。咨询人对委托项目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等审查质量负终生完全责任。 4、咨询人出具《审查报告》送达委托人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如因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虛假的审查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5、咨询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项目审查资料,在审查过程中应编写审查工作底稿,保存来往函件;完成审查服务后,应及时整理审查工作底稿和文字资料、电子资料等,并将完整的项目审查审资料登记归档。 6、在本合同期限内,咨询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审查业务有关的数据资料。如咨询人违反本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任何审查费用,如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还应赔偿委托人损失。 7、在本合同期限内,咨询人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建议或者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九、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2、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3、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项目审查进展情况,有权要求咨询人提供书面的《审查报告》(包括阶段性审查报告),以对特殊事项的详细书面说明。 十、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计价方法、指标、参数及定额,进行工程造价审查。如工程造价编制中使用不准确的标准、指标、参数及定额,咨询人有权提出异议,并受委托人委托和有关单位沟通、反馈,提出修正建议。 2、咨询人有权对审查项目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查工作,并按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审查费用。 3、委托人提供的审查资料不完整时(以不影响审查工作正常开展为原则),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补充完整。 4、咨询人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技术经济指标和定额等规定的人为干预,并向财政部门反映。 十一、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确认咨询人提交的《审查报告》质量合格后,对咨询人提出收费申请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在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审查费用。 十二、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项目审查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咨询人在合同期限内,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无客观原因未履行审查义务,未提供《审查报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审查费用。 3、咨询人在审查过程中如有违约或违纪违规行为的,委托人有权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工作,如咨询人在审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委托人将提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4、咨询人应当要求咨询团队的审查人员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如违反规定,造成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咨询人及咨询团队审查人员与审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实行回避。如咨询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审查项目有利害关系而未事先声明并实行回避的,该审查项目尚在审查过程中的,委托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不支付任何审查费用;该审查项目已审查结束的,无论该审查结果是否公正,委托人有权认定该审查结果无效,并有权追回已付审查费用。如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予以赔偿。 十三、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结清委托审查费用后终止。 2、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4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3、合同一方出现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审查义务时,另一方可要求责任方及时履行义务,超过一个月仍末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4、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十四、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本合同而引起另一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可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两份。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七、附加合同条款: 1、审查范围扩大或缩小,另列要求;审查费用按实调整。 2、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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