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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某安置房Ⅱ标段(4-9#楼)工程结算审核

发布日期:2023-05-15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每年有大量财政投资项目进入结算审核程序,其中,很多项目存在工期严重拖延、争议问题多且复杂。本文将对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点有益借鉴。

本案例在工程全周期管理、工期延期处理及意见签署、动态调整、工程预留金处理、结算周期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及借鉴意义。下面将详细进行分析。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特点

本工程经市计委批复,总概算金额为34656万元,Ⅱ标段(4-9#楼)工程概算金额为9652万元。Ⅱ标段(4-9#楼)总建筑面积45977m2,因4#楼和6#楼由于拆迁原因甩项,现总建筑面积44057m2,5#楼9层,7#楼9层,8#楼15层,9#楼18层,地下室1层。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通风及智能化,资金来源为旧城改建指挥部统一筹集。工程由某设计研究院负责施工图设计,由某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经公开招标方式(2007年3月6日),确定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Ⅰ、Ⅱ标段(1-9#楼)工程(不含桩基)中标价为117085660元。后因Ⅰ标段(1-3#楼)取消,实际施工范围为某安置房Ⅱ标段(4-9#楼)工程(不含桩基),合同造价为66584467元。合同工期为530日历天,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实际工期为1795日历天。合同履行情况为工程延长1265日历天,根据2017年8月31日《关于某安置房Ⅱ标段(4-9#楼)工程工期延期的报告》,工期延误不奖不罚,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

二、审核的思路及做法

本工程整体审核思路,按照审核流程及相应规定,通过审查送审材料、现场踏勘、组织各分项单位确认施工界面、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意见征求及校核的方式、方法进行结算办理。

(一)审查送审资料完整性。

(二)审查合同价结算条款,确定结算办法。

(三)审查合同价调整的合理性。

(四)审查工程变更合法性、合理性。

(五)现场踏勘,核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

三、审核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审查分项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核对项目和图纸及有关联系单变更情况,核对材料品牌及规格,会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查勘、审计交换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具体体现在:会同相关人员现场踏勘、核对材料检测报告及掩蔽验收资料、部分材料进行询价核对、复核联系单工程量、复核签证单价、动态调整处理等事项。

四、主要争议问题及处理

1、根据2017年8月31日《关于某安置房Ⅱ标段(4-9#楼)工程工期延期的报告》,工期顺延1315日历天,按不奖不罚计算;

2、根据2017年9月12日《关于某安置房Ⅱ标段(4-9#楼)材料调差的报告》,本工程材料动态调整期按签约合同工期前80%区间,即2007年11月至2009年1月;

3、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本工程预留金为2300000元,乘以三项费用后为2522596元,而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该部分报价为0元。发包人认为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该项费用应予以扣减;承包人认为应按商务标中填报的0元退出,即不扣减。最终审核后认定:招标文件、清单规范及计价规则已明确,预留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且不得下浮。根据清单规范、计价规则条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清单规范预留金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该金额在竣工结算时减去实际发生的变更费用后,余额归发包人。本工程变更未占用预留金,因此预留金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金额扣减。

五、审核结果与成效

1、本工程送审金额为75044121元,审定金额为70499848元,核减金额为4544273元。

2、本工程经审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

六、体会及建议

(一)应加强项目全周期管理,减少或避免工期延期。

本工程签约合同工期为53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实际工期为1795日历天,根据工期延期报告,工期顺延1265日历天,不奖不罚。工程工期严重延期,延期长达3年半时间,因工期延长导致的安置过渡费加倍等经济及社会效益损失,增加的财政成本投入,带来的社会影响最终全部由政府承担,综合损失比较大。

建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全周期管理:前期阶段要全面、充分论证;准备阶段的开展,要以条件成熟为前提;实施阶段要重视过程管理,加强事前、事中及事后监控与管理,及时、有效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要依托政府背景及时解决重大的政策问题,工期延长多数是政策原因,另外,要注意资金管理,避免资金不到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

(二)注意工期延期的报告签署意见的管理。

本工程2017年8月31日《关于某安置房Ⅱ标段(4-9#楼)工程工期延期的报告》,建设单位意见为“工期顺延不奖不罚”。该意见只是针对合同工期违约条款做了约定,明确了双方因工期顺延不承担奖罚责任。建议建设单位对于因工期顺延导致的其他费用也应做相应约定,比如工期顺延期间的动态及索赔。

(三)应注意合同中动态调整条款约定的内容表述。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动态调整按合同工期前80%期间平均值进行调整。结算实际调整期执行签约合同工期530日历天前80%月份。但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该定义合同工期含顺延工期。结合上述第2点关于工期延期报告建设单位意见“工期顺延不奖不罚”,动态调整并不是奖罚条款,所以对于“工期顺延不奖不罚”的意见,顺延工期可以作为动态调整期间。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7.4 执行本规范第 9.7.3 条规定时(合同约定动态调整),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第5.0.6条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

工期延误: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应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为了避免出现工期顺延依据不充分或者无依据而同意顺延的情况,导致顺延工期期间动态调整出现价格上涨导致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降导致的价差由承包人受益的情形,从而带来审计风险,建议建设单位对工期顺延依据仔细审核,对依据真实、充分的延误才给予顺延。另外,在顺延工期报告中除“工期顺延不奖不罚”的意见外,应增加对于顺延工期期间动态及索赔的约定。

(四)应加强结算管理,避免出现结算周期过长。

本工程2012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9月5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期间头尾长达6年时间,整个周期跨越7个年度。工程尾款的拖欠时间过长,给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会造成很大负担。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十九条规定,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第(二十三)点,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竣工结算周期过长,或者久拖不决,势必会给当地的营商环境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条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第七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结算周期过长,造成工程尾款的拖欠时间相应很长,除了给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负担,也给建设单位自己带来很大的责任风险,建议建设单位加强结算管理,避免出现结算周期过长。

【结语】本工程项目情况复杂,且缺乏大量资料,但项目在当地受到较大关注,各相关方的经办人及领导都较为重视。在各方均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本项目尚需花费整整两年时间才办理完毕。

近几年,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难”的问题时常发生,许多项目一拖就是好几年,绝大多数原因是依据资料不全导致,而由于工程项目的长期性,在结算办理阶段补办过程阶段的依据资料,经常会遇到各相关方经办人或领导发生变换,致使依据无法得以确认,造成僵持局面。“结算难”问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财政部门均造成的诸多的负面影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难”的问题,2021年4月温州市财政局发布《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监督审查管理办法的发布,不仅规范了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流程,促进建设单位提高项目管理综合能力,督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实施及结算申报,亦促使了中介审计机构更加严谨、专业、负责的办理结算审核工作,也必然能有效解决“结算难”,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整体的规范性与时效性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