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温财审[2010]1号
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了《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均应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第三条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协同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做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在资料报审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回避、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章 送件和确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同时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冒算,建设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应提交施工单位对核增费用和超过5%的核减费用等追加评审费用的支付做出相应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第六条 报审资料经财政相关职能处室委托后,由审核中心综合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建设单位随报审资料提交“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表1)。 第七条 审核中心资料接收人员登记报审资料,并核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如发现项目审核资料欠缺,可以“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退回报审资料,或发出“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补充资料清单”(补充资料清单样式见附表2),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补充资料清单补充所缺资料,补充资料需得到审核中心确认才可作为报审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报审资料填写“财政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清单”(报审资料清单样式见附表3)一式三份,一份返报审单位留存,一份随报审资料转移,一份留审核中心存档。
第三章 工程结算报审资料
第九条 审核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条 工程结算资料应包含: 1、 概算批复文件; 2、 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参考标底等; 3、 中标通知书、商务标、询标记录、承诺书等;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书)等; 5、 中标后经签章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调整备案表; 6、 工程招标时对应的施工图和相关单位签章确认的竣工图; 7、 设计变更单、工程技术联系单、经济签证单等; 8、 暂定价、市场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初审意见; 9、 合同外增加项目或重大设计变更的书面说明; 10、 施工索赔资料,工期、质量奖罚签证资料等; 11、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参加验收单位须盖章); 12、 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13、 建设单位直接单独分包项目的总包管理关系说明及费用计算依据; 14、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暂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造价超过50万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明显肢解规避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且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超出原概算或大幅超出原合同价的工程,建设单位若无情况说明和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在调概或批准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人为因素或错误决定造成的重大损失在未分清责任及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其费用不能进入工程结算造价。 第十五条 列入总包范围的所有分包工程要求统一报送工程结算(仅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分包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所有联系单必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现场监理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应有初审意见。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联系单应盖章确认,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公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索赔、工期奖罚、质量奖罚、材料动态调整计算时间及施工工期的签证等,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如有建设主管部门的,须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非常规重大施工索赔需提供相关部门联审意见或市政府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经初审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审工程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审而延期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的50万以下工程项目应以竞争价结算,在合同或协议书内应注明计价依据及下浮率。如无特殊理由的按施工当月温州工程造价信息的最低警戒幅度值下浮后计算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历史遗留且问题严重的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财政部门,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协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表1)中注明对施工单位报审工程资料的初审意见,并得到施工单位的认可,如有不同意见或存在争议的内容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后装订成册,所有工程联系单按专业、按分类、按时间连续编号。 第二十四条 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一步到位,经审核中心验收委托评审后,特殊情况除外,拒绝补办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中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书(关键部分)、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工程相关会议纪要等关键内容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审核中心,原件提供委托评审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审承诺书
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现有 工程项目,我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已经核对,请审核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造价。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结算追加审核费用支付承诺书(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建 的 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具备办理工程结算的各项条件。现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贵单位,请安排工程结算审核。 我单位承诺: 1、 积极配合贵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各项要求; 2、 同意由我单位支付评审追加费用(核增费用和超过评审金额5%的核减费用)。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联 系 人: 通讯方式: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 经初审,贵单位报审的 项目,因
等原因,尚未具备办理工程结算的条件。现将工程结算报审资料退回贵单位,请完善资料后及时上报。
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贵单位退回的 项目工程结算报审资料已核收。
报审单位: 签 收 人: 年 月 日 附表1:
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基本情况表
附表2:
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补充资料清单:为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充以下资料。
报审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须盖项目法人公章。 附表3:
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审资料清单报审单位: 项目名称:
1、报审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须盖项目法人公章; 2、报审资料送审时按以上顺序排列。 3、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需盖章,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移交人: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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