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EPC总承包模式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承包人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推行EPC模式在温州市取得积极进展,并且有不少采用EPC模式的项目已完成或接近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EPC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境,从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乃至办理竣工结算阶段,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痛点和难点。这些痛点问题如不加以妥善解决,既会影响EPC项目的稳妥推进,也会影响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现笔者结合工作中对某些案例的实操经验,浅析其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EPC模式工程中的设计变更结算审核技巧。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特点 现对温州体育中心游泳馆网架屋顶改造EPC工程竣工结算的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如下: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温州体育中心,EPC总承包单位为浙江省某建工集团公司。本工程合同造价846.8万元,送审结算造价891.61万元,结算审定造价857.63万元,净核减33.98万元,该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方式。 二、审核思路及做法 1、EPC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的审核思路 关于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的审核,首先应依据该具体项目的EPC总承包招标文件及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在EPC总承包招标文件及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及合同条款规定、《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建建发〔2017〕430号)等相关的EPC总承包工程实施文件规定做补充参考理解。 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但在EPC合同的专用条款16.价格调整中,通常会有16.3关于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调整。其中要掌握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与思路是:EPC总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因此,如因承包人设计原因导致施工图纸的错、漏、碰、缺等,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拖延,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这也是EPC总承包工程与常规施工总承包工程不一样之处。因此,如何鉴别及审核结算工程变更签证单、设计变更联系单在EPC模式的竣工结算审核中是否可作为结算调价因素,该条款的理解是关键举措。 2、本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的审核做法 笔者在审核该工程的竣工结算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联系单中有一张签证单的变更增加内容是关于对马道进行防腐油漆及防火涂料喷涂施工处理,涉及结算增加金额约30万元。笔者经仔细核查该项目的EPC总包合同,发现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第二节关于“设计任务书”第一点检验要求:全面检验温州体育中心游泳馆网架杆件的锈蚀程度,全面检查屋面板的锈蚀或损坏情况,全面检验檩条的锈蚀或损坏情况;“设计任务书”第二点有以下相关说明:投标人需自行现场勘察,对当前游泳馆网架锈蚀现状重新进行网架网架锈蚀情况检测;对锈蚀严重的或不满足结构安全性的杆件进行加固或更换;加固现有空调管道和马道。 笔者经过分析判断,并与甲、乙双方对此问题开协调会,并进行充分论证讨论后,确认该联系单的增加内容应包括在发包人要求范围内,不属于发包人要求范围外造成的变更增加费用,该项费用不能在结算中予以增加计算。 三、审核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 关于EPC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的审核重点及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以下几点: 1、务必要严格对照审核EPC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承包范围与规模、发包人要求(含设计任务书)、工程勘察设计承包范围、暂列金额与暂估价部分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与设计施工承包范围相关的内容; 2、要严格对照审核由建安费、勘察费、设计费、暂列金额等组成的EPC合同总价的明细组价依据; 3、要仔细核实EPC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控制价明细组价依据。如果经核查后,发现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的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范围或EPC合同总价的组成中已列支、已明确包干的内容,即使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属实,也应归入是由承包人的设计原因而导致施工图纸的错、漏、碰、缺等,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中如发现类似设计变更单,应予扣除结算增加费用。 四、审核结果及成效 该工程结算经过我中心审核后,仅该项关于马道进行防腐油漆及防火涂料喷涂施工处理增加工程费用的联系单内容,核减结算金额约30万元。 通过此次与甲、乙双方的充分沟通与讨论,让甲、乙双方对EPC工程的结算审核方式也都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从建设单位而言,意识到今后对设计变更联系单的签证管理会更加谨慎,并且会与合同中的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要求进行仔细比对,查看变更情况是否属于发包人要求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核实现场是否新增了施工内容;而对于EPC总承包方而言,也意识到对EPC工程的造价成本管理需要更综合更统筹,尤其在项目实施前要针对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要求做好详细的分析研究工作,多在设计优化方面做好工程造价成本管控。 五、体会及建议 1、通过对EPC项目的设计变更结算审核,除上述已分析明确,无论是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范围以内,还是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的设计原因而导致施工图纸的错、漏、碰、缺等,在结算中均不能增加变更费用外,合同中还容易忽略的一项内容,需要进一步分析与探讨,就是关于EPC总承包人的设计优化或合理化建议。在EPC总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有约定: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但在EPC合同专用条款中,通常无实施细则,或是把设计优化也直接纳入设计总承包范围内,但合同价并无降低。 2、关于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或设计优化方案,笔者建议如下:一是在EPC招标阶段的初步设计深度要明确,有后续实施设计优化的参照物;二是在EPC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要对总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或设计优化方案,应有细化的奖励标准与规定;三是EPC总承包方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并且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予以采纳建议;四是合理化的建议能否达到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等实际效果,需要提供量化的数据或指标分析,并经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审核,如监理人与发包人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不足,可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或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专业的书面评价意见和结论。该项内容的实施细则如果到位,则会出现双赢的结果:建设单位的EPC合同总价通过设计优化后适当降低,EPC总承包方通过设计优化拿到该有的设计奖励,这也是EPC项目的预期理想成效所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