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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采购人未按规定履约验收应受到处罚

发布日期:2023-05-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政府采购活动就算完成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完整规范的政府采购过程还包括履约验收等程序。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提醒广大采购人,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R县财政局在对当地教育系统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县A中学通过政府采购,与B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B公司派遣5名劳务人员为A中学提供劳务服务,由A中学全额支付劳务服务费用(包含5名人员的社保缴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在合同生效日预付总价款的50%;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组织履约验收,按照履约验收结果支付剩余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实施社保优惠政策,阶段性减免5名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63668.40元。合同到期后,A中学组织履约验收并向B公司支付合同余款,未扣除减免的社保费用。R县财政局立案调查,查清基本违法事实,对A中学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追回多付的社保费用63668.40元。鉴于A中学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并及时追回多付资金,决定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除合同约定的合理比例的预付款之外,采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如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分段或分期验收。

在本案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已经对履约验收活动做出了明确的合同约定。采购人没有尽职履行验收程序,未对因政策调整减免的款项予以扣除,导致多付款项,理应受到相关处理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