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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投标时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作出正确回应

发布日期:2023-05-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做的第一步是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明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但招标文件内容较多,哪些条件是必须符合、哪些技术指标是必须匹配的呢?那些被加粗或有特殊符号标明的条款有什么不同?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讲讲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重要性。

案情介绍

案例1: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某型号排水车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经开标、评标,最终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供应商B公司提出了质疑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为由电源车改装的排水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财政部门审理发现,该车辆确实为改装后未经备案,依法不能上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在采购地可合法上牌”的实质性条款要求。因此,认定该投标行为无效。案例2:某单位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环卫车辆及配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经开标、评标,最终确定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供应商D提出了质疑投诉,认为C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采用链条式翻斗装置”的要求。财政部门审理发现,招标文件对车辆技术参数的设置确实要求应采用链条式翻斗装置,但不属于实质性条款。后经原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该项指标的评分结果不足以影响最终中标结果。因此,认定原中标结果有效。

案件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都有关特种车辆采购;招标文件都对车辆的技术性要求做了特殊规定;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都有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形。但为什么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呢?

其原因在于这些技术性特殊规定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是指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及付款方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及有关影响采购标的使用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等。招标文件如设定了不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要求和条件时,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判断投标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会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常见的有字段加粗、前置“■”“▲”“*”等标识,提醒供应商积极回应。案例1中,中标供应商A在投标时,未对招标文件中有“▲”等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回应;案例2中,中标供应商C未回应的指标并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由此可见,看似相同的条款设置,因其性质不同,会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财政部门提醒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作出正确回应;不回应或虚假回应,将导致投标无效的结果。法条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