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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供应商其他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是否会影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23-05-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什么是合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呢?供应商一般会认为只要自己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执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政策,就能顺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在现实中,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广泛,经营行为多样,除政府采购之外的经营行为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是否会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呢?

下面的案例将告诉你答案。

案情简介

某区2019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经公开招投标,确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公告发布后,该公司被举报曾在当年度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税务部门罚款5万元,相关处罚信息被上传至政府信用网站。

财政部门立案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增值税发票被处罚的事实,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但该公司投标中提供的投标函未对其在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是否存在被通报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处罚)做如实声明,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据此,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2万元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该项目中标无效。

法理分析

信用,已经成为评判合格供应商的重要指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供应商不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还应高度重视其企业信用信息,严格遵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部门的规定,诚信合法经营。特别是2018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人民银行等29个部门制发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于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经成为现实。

哪些属于供应商应列入联合惩戒的重大违法记录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解释,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都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浙江省一般为公民2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0元以上(含本数);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应如何证明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呢?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为供应商在投标中主动告知,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与事实不符,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