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的可靠保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一参谋。正因其重要性,法律法规对采购专家的履职要求尤其严格,其中最常见的保障机制在于设置回避制度,要求评审专家主动切断与评审项目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如果与供应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未在项目评审开始前主动申请回避,将受到严厉惩罚。 案情简介 姜某,40岁,因其在机械设备方面具有一定丰富的专业知识,被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其妻花某与当地某空调设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杨某,先后出资成立了A公司(杨某为法定代表人,持股44%,花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B公司(花某为法定代表人,持股20%,杨某持股16%)。花某在两家公司的经营所得全部用于其与姜某的家庭开支,且姜某与杨某日常以朋友相处,较为熟悉。 2018年4月,在某公用场所空调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姜某被系统随机抽取为评审专家。在评审会现场,姜某发现杨某的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但姜某未主动申请回避,且在现场承诺书中陈述其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后经举报,姜某被立案调查。鉴于姜某认错态度诚恳,平时表现良好,未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8月,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由财政部门对姜某给予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应回避的利害关系”范围,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姜某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家庭与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两家公司,存在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且在政府采购评审之初应回避未回避,虚假陈述自己与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在评审过程中做出了倾向性评分,形成了利益输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平、公正、公开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评审专家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重要主体,更要以自律、审慎的心态来对待自身所有的社会关系,切不能因与供应商存有利害关系,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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