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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会计人员违规填制原始凭证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3-05-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对企业经营管理影响深远。本期,财小鲤为您讲述一个会计人员违规填制原始凭证的案例,提醒各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时刻约束自身行为,做企业合法经营的“守门人”。

案例:

张某是A公司的一名会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指使,明知公司在与B进出口贸易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向其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312182.91元,税额共计223071.09元,价税合计1535254元,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退税196827.44元。该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刑事处罚。张某作为会计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但仍应接受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收到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后立案调查,查实张某确有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因此,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