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最常见会计凭证。如果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计人员应负怎样的责任?通过下面的案例学习,财小鲤希望各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严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时刻约束自身行为,做企业合法经营“守门人”。 案情介绍 张某某在担任A纺织公司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指使,明知公司在与B进出口贸易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向其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312182.91元,税额共计223071.09元,价税合计1535254元,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退税196827.44元。该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刑事处罚。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涉案单位已经全额补缴抵扣税款,检察院对张某某做出了不予刑事起诉、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理。财政部门收到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后立案调查,查实张某某确有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因此,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禁止其五年内从事会计工作。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A纺织公司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受到了刑事追责。张某某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虽未受刑事处罚,但仍免不了行政处罚。会计人员违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取得企业增值税发票等原始凭证。张某某在明知公司在与B进出口贸易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仍为其开出了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企业违规抵扣退税196827.44元。这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损害,理应受到处罚。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人员要践行职业操守,合法合规地为企业发展管好账、用好钱,为企业发展做好财务支撑,切莫一时糊涂,参与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会导致痛失执业资格,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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