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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事业单位违规出租国有资产受到处罚

发布日期:2023-08-09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正常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出租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小鲤通过下面的案例,带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案情简介

2022年T县审计局在审计原W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时,对W局下属事业单位R院进行延伸审计,发现R院在2019-2022年食堂对外承包的过程中,存在未约定和收取租金、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而是擅自将食堂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以及食堂用水直接无偿给第三方企业Z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问题。T县审计局于同年12月向T县财政局移送该案件。

T县财政局成立检查组,对审计移送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查实R院确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T县财政局责令R院立即改正,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Z餐饮有限公司补交了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租金112648元及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未足额缴纳部分水费16414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个事业单位违规出租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案例。本案中,R院在食堂对外承包过程中,未约定和收取租金、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而是擅自将食堂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直接无偿给第三方企业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反映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经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依法依规管理国有资产的法治意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机制不健全,或者没有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内控制度,资产管理不规范,存在使用效益不高甚至流失的风险。部分主管部门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管不力,没有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为此,财小鲤提醒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制度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法条链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