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广东中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P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2910 法定代表人:林健儿 你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4日立案。现查明,政府采购项目“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渗滤液处置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ZJDO-20220407182(第二次))”于2022年8月22日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7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2022年8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你单位取得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资格。2022年9月1日、2022年10月20日,你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以疫情防控、无法落实场地等理由放弃中标。另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由广东蓝之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中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孝龙变更为林健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采购项目“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渗滤液处置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ZJDO-20220407182(第二次))”采购公告、评标材料、结果公告。3.你单位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2份,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1份、2023年1月4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1月16日 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1份、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鹿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财罚告字〔2023〕1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书已于2023年2月12日确认收到,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系因正当理由未能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核实后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理由并非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非正当理由,我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于2023年2月18日收到你单位邮寄的书面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3月7日向你单位发送《听证通知书》,告知你单位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组成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未到场出席并且未提出缺席的理由。 你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破坏政府采购秩序,考虑到你单位无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以及《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27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3500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账户: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农业银行鹿城支行,账号192101010400004910000000888(也可扫描所附的《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中的二维码后缴纳或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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