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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类】某大道建设工程监理监管不到位

发布日期:2024-10-1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基本情况


某大道建设工程于2011年立项,总投资15285.74万元,工程内容包括道路、桥梁,及地下综合管线、交通标志(线)、信号设施、绿化、照明等附属工程。工程决算审核中发现,监理合同约定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收取违约金,项目建设单位实际上并未对监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管,也未收取违约金。


引以为鉴


根据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应处以5万元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应处以3万元违约金。项目建设单位未执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未收取违约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举一反三


审核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对监理履职情况未进行监管。监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的保证,从财经纪律的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履职情况的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加以规范,真正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审核监理人员实际配备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相一致,更换人员是否具备与原配置人员同等资历等情况时,可以通过查看考勤表、工资表等资料,比对《工程进度款审核表》、监理会议纪要等签名情况,审查现场实际担任监理工作人员与承诺监理人员是否相一致。审核应重点关注监理合同中有关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约金支付条款,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对于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变更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包括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其次,查看监理单位是否提交并经住建局备案的《项目总监变更报告》,了解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原因及理由,弄清问题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最后,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信息,核实原因及理由的真实性。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理由、依据充分的,并已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予以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更换行为,反之,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