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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小鲤聊“债”】①—— 一文读懂地方政府专项债

发布日期:2024-11-0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编者按:

今年以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提质增效,组合使用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政策工具,加大财政政策力度,加强重点领域保障,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为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工作的解读力度,温州市财政局特别推出《财小鲤聊“债”》专栏,将不定期介绍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社会经济发展、持续推进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的相关做法和经验。

第一期,让我们先来聊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一、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扩大有效投资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温州市可以发行专项债券吗?

不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专项债券的,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代发和转贷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

三、个人可以买专项债券吗?

可以。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浙江省人民政府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面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记账式债券,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俗称“浙江省政府柜台债券”,个人和中小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认购或买卖。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今年6月发行的可供个人购买的浙江专项债“24浙江债24”

四、如何查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其中:

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

(https://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

五、专项债券发行有限额吗?

有。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24年,我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3.9万亿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