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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温州市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2-16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州市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9号),检查组自2024年9月11日起,以巡财审联动方式对温州市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延伸检查了温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工程分公司),对重点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一)未按会计年度确认费用。

(二)未按会计年度确认收入。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一)差旅费报销滞后。

(二)因公出国考察差旅补贴天数计算有误。

三、公务交通报销审核制度不健全。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根据上述问题涉及的相关规定,在15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温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