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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类】某工程地下室地面面层做法变更

发布日期:2024-03-20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基本情况


某工程地下室地面面层原设计做法为:20厚耐磨砼随捣随抹,表面磨光后涂环氧树脂稀胶泥一度。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变更为:20厚1:2水泥砂浆抹平压光(下刷素水泥浆一道),表面做环氧砂浆地地坪(环氧底漆一道,环氧砂浆一道,环氧腻子一道,绿色环氧面漆二道)。变更流程已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引以为鉴


工程结算审核中,A造价咨询机构对地下室地面面层做法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变更后地面做法处理方式为:根据变更联系单及相关资料进行了现场踏勘,综合考虑地面面层做法基本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并基于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经建设单位核对确认,审核结果以环氧砂浆基本厚度0.5cm计入。

事后,该变更事项经B造价咨询机构二次复审,复审人员通过现场实际测量,发现面层厚度仅为0.302cm,提出复审意见为:地面面层退出0.2cm厚度,核减造价约36万元。


举一反三


A造价咨询机构因现场踏勘未认真核实影响造价的重要因素,导致审核结果产生较大误差。对此,审核中心归属相关审核责任后,对《财政审查操作指引》第五章“审查内容”的“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进行补充调整,要求审核应明确建设单位“工程隐蔽内容的验收资料签证是否完备,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测确认或抽样核实”。并要求协审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前往现场认真、详细踏勘工程实际情况,并做好“审查记录单”;对于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应核实到位,必要时可对隐蔽工程取点开挖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