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4年第一批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7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温财农〔2024〕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4号)和《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1号)等规定,综合考虑各地2024年项目实施计划,并结合地区因素、绩效因素、一般任务因素和市级任务因素等分配因素,经研究决定,下达2024年第一批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合计1066万元,并相应增加你们“2130199 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级根据各地申报的资金、项目需求情况,按照地区因素等核定的任务数,对一般村、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村、省级重点帮促村的建设任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额的60%、80%、100%,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标准测算,核定1775.83万元市级补助总额,本次预下达市级补助总额的60%。

二、各地应按照任务要求将市级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立项,并在立项时明确补助比例、标准和建设要求等,同时抄送市局备案。项目一经立项需在30日内启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各地应将市级补助资金、县级配套投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等同步投入项目建设,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情况、项目投资额规模、工程建设进度等,采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或以奖代补等方式,严禁简单将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预拨到乡镇(街道)。

三、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优化的,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实施成效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涉及项目取消、终止、新增、调整补助比例、调增投资额等事项需重新上报市局备案。

四、各地财政要强化与乡镇(街道)的工作配合,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和政策宣传,共同做好项目立项、资金拨付、审核验收等管理工作,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市级将根据项目验收结算情况在年内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

五、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和项目立项文件等与任务落实情况表、绩效自评表一并上报市局,在项目完工后及时上报项目验收结算情况。市级将于2024年9月-10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进度等将作为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张雷,88588525。

附件:1.2024年第一批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2.2024年市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任务落实情况表.xlsx

           3.2024年市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