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投诉前必须质疑吗

发布日期:2024-03-29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供应商向采购人质疑直接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吗?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带大家一起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7日,C财政局收到供应商某公司投诉采购人C县某单位的《投诉信》。投诉人称被投诉人违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并在项目合同完成后拒不退还保证金,请求C财政局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C财政局收到投诉后,审查发现缺少质疑的相关材料,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无法提供补正材料C财政局依法作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采购文件对收取履约保证金已作出规定履约保证金万元。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日内,将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中标后投诉人于2021年4月与被投诉人签署了《项目履约保证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项目合同已于2021年11月履行完毕。投诉人没有在采购文件发布后的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履约保证金约定内容提出质疑,其签署履约保证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对履约保证金的认同。对于被投诉人拒不退还保证金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纠纷,投诉人应与采购人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C县财政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合法合规的。

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维护其权益的救济方式,政府采购部门规章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目的是节省行政资源,使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尽量通过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有效沟通来化解,从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使政府采购公平和效率达到适度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都对质疑作出详细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侵害自身权益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