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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4-00016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农〔2024〕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2-2024-0001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农〔2024〕2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温州市乡村振兴(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乡村振兴办〔2019〕43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市级财政安排的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村集体经济壮大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等,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二、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并统筹中央、省、市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的帮促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衔接资金除挂钩帮扶补助、春节慰问补助、村第一书记项目补助等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外,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一)挂钩帮扶补助。按照每位市领导每年安排10万元的标准,用于市级挂钩结对帮扶乡镇帮扶促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须符合《完善市级扶贫结对帮扶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温扶组〔2019〕4号)的要求。

(二)春节慰问补助。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春节慰问山老区乡镇,市级安排每个县(市、区)慰问一个乡镇(街道),按照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等被慰问乡镇(街道)25万元,其他市(区)乡镇(街道)20万元标准测算补助,用于被慰问乡镇(街道)帮扶促进项目或公益性项目建设,也可用于困难群众慰问等,由被慰问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三)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项目补助。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项目补助。根据《温州市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温组发〔2015〕46号)要求安排,按照市派第一书记或农村工作指导员每批每人10万元一次性下达。该资金可以作为村级自筹资金,用于派驻村(含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帮扶促进项目建设,可以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低收入农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使用按照本条款执行。

(四)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联络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委组织部派驻文件安排,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到联络组联络员派驻的乡镇(街道)。工作经费用于联络组工作例会、学习交流等集体活动的工作餐费、车辆租赁费、会场使用费等经费开支,开支标准须符合《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派联络组组长审定,凭有效票据到联络员派驻乡镇(街道)报销。每季度末和派驻期满,各市派联络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指办)报送联络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当年度联络组工作经费有结余的,在下一年度工作经费下达时一并结算。

(五)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局性、战略性的帮扶重点任务或项目,按照计划任务给予补助。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于每年4月份之前下达当年度市级重点任务,按照各地承担的任务量及地区财力等因素分配预拨资金。市级每年12月份之前对当年度帮扶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或者资金投入及使用绩效未达到市级要求的,视情况在下年度资金分配时扣回市级补助资金;对超额完成市级下达任务的,酌情给予追加市级补助。

(六)竞争性分配的资金。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实现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和共同富裕为目标,面向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洞头区所辖乡镇和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乐清市、瑞安市所辖革命老区乡镇,按规定组织申报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试点项目。市级按项目核定投资额50%、不超过500万元给予项目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县可统筹省级以上衔接资金、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同步投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80%。

第六条 有特定用途的衔接资金,按照文件要求,在市级限定的对象和范围内自主立项和使用。竞争性分配的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市级评审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各地应优先投入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可在完成市级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帮扶促进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衔接资金管理细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除市级已明确的任务外,原则上从各自渠道安排。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帮扶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建立“村集体+农户+社会资本”模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折股量化帮扶项目、共建共享平台项目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试点项目。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提供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围绕改善帮扶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继续开展“安居圆梦”工程,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生态搬迁)和危旧房拆建。

(三)围绕健全过渡期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防止返贫致贫。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纳入专项帮扶任务的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学历教育,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提供帮扶对象的金融服务,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四)其他中央、省、市批准的帮扶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或中止产生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由县级收回统筹用于其他帮扶促进项目。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对因项目计划确定时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报项目计划原确定部门同意后,统筹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领域。

第十二条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帮促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帮扶精准度和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全面推广折股量化扶贫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深化三次分配激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帮扶等机制,结合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担保贷款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四、部门职责、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绩效评价和政策评估。各地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帮扶促进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开展绩效自评,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管理村级财政补助项目监管系统,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帮促工作年度任务安排、上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等情况,制定年度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地应按规定将市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自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加快支付兑现进度。在高效安全前提下,对竞争性立项项目精简程序,实行立项预拨、按进度拨付、完成兑现等方式,对已下达实施计划并实施的,条件成熟的,市级补助资金按60%预拨下达,县级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应补助总额的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市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由县级全额兑现到位。

第十八条 加强竞争性立项项目全过程监管。立项项目需纳入村级三资管理平台和村级财政补助项目监管系统,实行项目年度中期评估,建立建设和资金兑现进度定期报送制度,各地在收到市级下达补助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及时兑现。未及时兑现的,市级将进行督办。督办期内仍未落实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项目遴选资格,并结合中期绩效评估和整改情况,核定最终结算资金。

第十九条 要强化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当年度需求的资金,并加强项目实施中期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按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剂,进一步优化资金分配方案,降低资金结转率,提高资金绩效。

第二十条 帮扶促进项目经各地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各地财政部门不得拨款。

第二十三条 帮扶促进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帮扶促进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项目信息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按照《浙江省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门户网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信息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库,并将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地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强化公开透明,市衔接资金政策、管理制度、分配结果在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相关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各地分配衔接资金,给予帮扶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对衔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衔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当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绩效评价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地区,再追加被评价年度获得市级补助资金总额10%的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在75分以下的地区,相应扣减被评价年度获得市级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