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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资环〔2024〕4号 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24年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9号)文件要求,结合2022年至2023年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实际工作,现调整2024年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详见附件1),一并下达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各区收入列“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科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有关新建和在建项目建设,主要支持城市风貌样板区和县域风貌样板区范围内重点任务,具体按照浙财建〔2022〕155号文件执行。 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住建部门按要求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调整表.xls 2.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市区汇总).docx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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