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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25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温财资〔2024〕3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深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2号)、《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温财资〔2021〕9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财资〔2023〕12号)等规定,现就编制2025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编制原则。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过紧日子要求,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2025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对于能够在现有存量资产中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另行配置。

(二)编制范围和标准。编制部门预算的各单位拟在2025年度购置资产配置标准涉及的资产品目的,均需编制2025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具体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及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温财资〔2021〕20号)、《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装修和设备配置限额标准》(温财资〔2018〕137号,装修不纳入)执行。信创产品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应在编制2025年度部门预算之前,根据现有资产存量、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和下一年度工作需要,并考虑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科学编制2025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具体步骤如下:

1.单位基础信息更新。各单位应首先在“资产云”中更新完善实有人数、内设机构数等单位基本信息。操作路径:资产管理应用-资产业务-资产配置管理-单位信息填报。

2.资产月结账(月报)。各单位应加强资产与财务对账,在账账相符基础上,在“资产云”中完成资产月结账(月报)工作。操作路径:资产管理应用-资产业务-财务月结-计算折旧-加载财务数据-月结帐。

3.资产卡片信息核对修改。各单位应提高资产卡片信息质量,核对、修改资产卡片类别代码等主要信息,确保存量资产数据准确无误。操作路径:资产管理应用-资产业务-资产使用-资产变动。

4.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各单位在“资产云”中录入资产配置计划并保存后,打印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说明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操作路径:资产管理应用-资产业务-资产配置管理-年初配置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于本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资产,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剂和共享共用,无法调剂和共享共用确需购置的,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云”应同步送审)。

(三)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及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按照“以存量确定增量”的原则,对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各单位应将经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列入2025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资产配置计划批复文件等材料。市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文件,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资产配置预算资金。

三、编制相关规定

(一)上报时间。各单位应于2024年5月15日前,将资产配置计划相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未按时报送的单位,视为无资产配置需求,原则上不予审核批复。

(二)上报材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2.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说明(需逐项详细说明拟配置资产的现有存量、配置原因等;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配置标准,或者拟购置配置标准列明“从严配置”且合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资产的,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其他与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相关的材料。

各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

(三)其他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同等情况下,采购价格低的同型号、同规格资产。

配置数量上限和价格上限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和价格标准,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上限内合理确定配置数据和配置价格。

2.各单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财务、人事、业务等部门,根据下一年度职能调整、人员增减、领导变动等因素,做好提前预判,切实提高资产配置计划编制的精准度。

资产配置计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3.各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工作专班>和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年度中间追加(调整)预算涉及资产配置的,按照《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温财资〔2020〕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财资〔202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4.对存在资产月结账(月报)不及时、机构改革资产处置不到位、违反公物仓管理相关规定等资产管理问题且未整改的单位,可视情况采取暂缓审批资产配置计划、核减资产配置计划下达数等限制措施。

5.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资产配置计划未经批复,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严把关,认真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情况纳入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与下年度资产配置工作挂钩。

四、联系方式

资产配置计划相关业务问题,请及时联系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资产云”相关技术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0577-88503807咨询。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