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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温州市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财农〔2024〕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经区财政局、资规住建局、综合事务管理局:

为探索建立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运用金融工具服务乡村治理,破解基层水利设施管护难题,增强农村水利设施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粮食、饮水安全。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防控农村水利设施灾害风险,深化农村水利设施灾毁修复及管养保障改革,健全农村水利设施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提升农村水利设施防灾减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为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按照“统筹策划、统一投保、统一服务、优先理赔”的方式,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保费,用于农村水利设施的保险。

2.市场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农村水利设施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承保机构、保险费率、保险服务等方案。引入保险经纪人服务及日常服务监管机制。

3.加强统筹。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根据当地农村水利设施现状和历年灾害损失情况,确定参加保险的农村水利设施工程,以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为单位统一参保。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范围。

1.堤防设施。3-5级海塘、堤防;各县自愿投保的符合投保条件的5级以下堤防;3-5级江、海堤防构筑物中涵盖的水闸;各县自愿投保的符合投保条件的堰坝、护岸。

2.农饮水设施。已投入使用的农村单村和联村饮水工程(含水源地及建筑、水厂、房屋建筑等配套设施;供水管道、厂内设备、仪器仪表、厂内外监控、避雷设施等配套设施和设备)。

3.农田灌溉设施。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含高标准农田配套的机耕路、生产路等田网道路和灌排所用的渠道、渠网);中小型灌区及高标准农田配套的干渠、支渠、泵站、水闸、堰坝等设施及机器设备。(同一标的不得重复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暴雨、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及意外事故(火灾、爆炸、人为破坏)导致的农村水利设施的直接损失和产生的抢险施救、抢修的费用以及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保险约定的小额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农村水利设备损失、紧急供水保障、供水场所责任、供水责任、触发型突发事件应急保险(干旱、旱情持续、十年一遇的暴雨)、非触发型突发事件应急保险(台风、持续高温、山洪、雷电)的保险责任详见附件一《温州市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项目市级保险合同范本》。

(三)招标方式。采取“市级统一招标,各县自愿参保,县、乡、村共同受益”方式,推动全市农村水利保险工作。市级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服务网点覆盖面高、市场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四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作为全市范围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的承保机构,其中第一中标人作为本项目共保体首席承担合同保费和理赔份额的51%,第二中标人做为共保体次席承担合同保费和理赔份额的28%,第三中标人做为共保体次席承担合同保费和理赔份额的13%,第四中标人做为共保体次席承担合同保费和理赔份额的8%。

(四)保额计算。

1.堤防资产投保金额计算采用全市统一单价标准:海堤3级1100万元/公里,4级800万元/公里,5级500万元/公里;江堤(含河堤、溪堤,下同)3级800万元/公里,4级600万元/公里,5级(含5级以下)400万元/公里。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堤防种类和等级数量乘以相应的单价后进行累加,即为当地堤防资产的投保金额。

2.农饮水设施资产投保金额计算采用全市统一单价标准:人均工程价值1184元/人。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供水人口规模乘以人均工程价值即为当地农饮水设施资产的投保金额。

3.农田灌溉设施资产投保金额计算采用全市统一单价标准:高标准农田2100元/亩,田间渠道毛渠、斗渠900元/亩,泵站5万元/座,水闸50万/座,堰坝20万/座,干渠2500元/米,支渠1250元/米。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田及附属设施种类数量乘以相应的单价后进行累加,即为当地高标准农田资产的投保金额。

(五)费率和保费。全市统一按照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公开招标后保险共保体首席中标的保险费率执行。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摊,市级分两档补助,永嘉、文成、平阳、泰顺、苍南5个山区县补助70%,其他县(市、区)补助50%。

(六)理赔流程和职责。发生灾毁后,县级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了解出险损失情况,并及时组织受灾设施管理单位单独或以县为单位统一向片区服务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保险公司的县级服务机构要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保险经纪公司要协助各县级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完成报险和理赔等工作。

(七)理赔标准。发生保险事故后,按照各县(市、区)的保险合同(含保险单)约定进行赔付。除分项赔偿限额外,每个县(市、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该县(市、区)总缴纳保险费(三项保险合计)的20倍;年累计赔偿限额为该县(市、区)总缴纳保险费(三项保险合计)的30倍。

(八)赔款支付。

1.灾毁损失理赔款。投保的农村水利设施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保险赔款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至各县水利或农业农村部门银行账户,也可根据各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将理赔款直接支付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集体、县级统管单位或指定的工程维修单位。

2.突发事件应急保险理赔款。保险合同中设定的干旱、旱情持续、暴雨、台风、持续高温、山洪灾害、雷电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至市水利局银行账户,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后,根据各县实际损失情况下达给县级水利或农业农村部门,用于灾后隐患排查、损失补偿、设施修复、除险加固、恢复供水等方面。

3.其他保险理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险理赔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类保险、设备类保险、供水费用保险等。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至各县水利或农业农村部门银行账户,或者根据各县水利或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将赔款支付至相关单位的银行账户。

(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理赔程序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服务方式和内容。中标后由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与中标保险公司市级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一),县级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与共保体首席签订县级保险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二)。

(十)其它事项

1.先行修复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各县(市、区)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不必等保险查勘定损后再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或减少赔付金额。但被保险人要在条件允许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争取拍照记录。

2.重置价值特别约定。由于投保的农村水利设施因历史原因、地理位置、施工结构等因素存在同类和同级别工程与实际造价的不一致。本项目中所投保的农村水利设施,无论具体受损的设施实际价值是否超过或低于约定的保险金额,均视为足额投保。

3.巡查责任特别约定。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建立投保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损失,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修复;因未及时修复而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在理赔范围内。

4.开展“管修养一体化模式”试点。探索将部分小额保险事故,交由保险公司直接委托维修主体修复,提高设施修复效率,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市级选择部分县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全面铺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险经纪公司等组成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协调小组(县级同步建立),定期开展保险情况监督、调研,汇总分析保险赔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和商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提高资金效益的举措。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级补助资金将在全部县级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保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预算,在县级保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支付。

(三)落实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保费补助资金,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统筹保障。市水利局牵头做好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招投标、保险服务监督和保险理赔服务评价等工作,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做好县级保险合同签订、保费支付、水利设施投保和日常风险排查及出险后理赔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投保和日常风险排查及出险后的理赔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保险协议签订后,各县(市、区)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应配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大对农村水利管理人员的保险制度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对责任范围认定、理赔程序等工作细节做到熟练掌握,确保灾毁发生后赔付流程规范、高效。

附件:1.2024年温州市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项目市级保险合同范本

           2.2024年温州市农村水利全生态服务综合保险项目县级保险合同范本

           3.理赔流程

          4.2024年各县(市、区)投保资产清单及保险费清单

          附件1-4.doc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