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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2024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行业协会,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重点

(一)专项资金检查。按照局党组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财政部门批办的财经领域重大问题线索严查快办,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核查,督促问题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对骗取财政补助资金问题开展监督。重点监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包括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全面推广会计评估行业智慧监管应用系统,完善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办法,根据应用系统预警情况及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明确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行业专项整治的重点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发挥专项检查对行业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作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串通舞弊等行为,持续整治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备案)经营、网络售卖报告、虚假承诺等行业乱象。检查覆盖面分别不低于10%,具体监督内容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落实。

(三)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对本地区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非税收入和票据检查。开展2024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市本级非税收入财政账户管理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征缴管理情况、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代收业务及资金管理情况、各类财政票据开具使用管理情况,电子票据管理情况等相关内容。

(五)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联合人力社保部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等12个事项进行行政检查,检查事项覆盖面100%。

(六)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市监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关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本级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开展2024年度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重点关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具体监督内容和要求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落实。

三、监管要求

一是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联合抽查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应用。2024年“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覆盖率要求达到100%,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响应机制,跨部门监管率要求达到40%以上。组织随机抽查时,要积极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推进执法任务“掌上办”、监管事项“掌上管”,实现现场掌上执法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组织“双随机”抽查时,应综合考虑风险等级、抽查对象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信用风险程度等状况。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等记录情况的对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比例与频次,重点领域抽查不设上限,提升监管效能和精准度。2024年,在组织“双随机”抽查时要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应用率要保持在90%以上。

三是按时按质完成“双随机”抽查任务。根据随机抽查结果,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执法权限划转情况,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通过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办理。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24年“双随机”抽查任务在11月底前完成,确保到期任务按时完成率10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监督局要认真履行执法牵头职责,统筹做好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周密部署,有序推进,进一步提升财会监督力度。各执法处室要压实责任,紧扣年度执法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法规处要积极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强执法业务指导。

(二)严格规范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财政执法刚性。严格执行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积极运用“大综合一体化”执法平台数字监管,进一步提升执法质效。

(三)强化结果应用。加强执法与服务的深入融合,做好涉企合规指导。深入挖掘执法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为我市财会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温州市财政局2024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pdf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