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财政审核  > 案例分析  > 引鉴案例

【EPC模式类】EPC项目投标报价资料依据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4-04-07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基本情况


某EPC项目在投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总价下浮率报价,商务标附后封面名称为“投标文件”的文本资料及造价文件为施工方在中标后自行编辑。


引以为鉴


A造价咨询机构在该EPC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对结算审核单价直接采纳了商务标附后封面名称为“投标文件”的文本资料及造价文件。

B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结算复核过程中,发现该造价文件为施工方在中标后自行编辑,未经过建设单位核对确认,是无效的“投标文件”。复审认为:其综合单价无法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根据合同条款重新编制结算总价并下浮。


举一反三


建设单位在EPC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应落实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责任,熟悉合同条款,并严格按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造价确认。协审造价咨询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切实把握造价审核依据的真实性、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