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问题纠偏整改工作(以下简称纠偏整改),及时校准纠正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纠偏整改,是指在预算执行监督专 项行动中,对预算单位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等所有部门预算资金和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不合规问题,组织纠正偏差和督促整改的处理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纠偏整改。 第四条 纠偏整改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一体推进纠偏整改与制度建设,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弥补制度短板,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资金纠偏整改 第六条 存在通过虚构项目、提供不实资料等方式套(骗)取、冒领财政资金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 存在将财政资金转作周转金使用、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及时清收周转金,追回投资资金,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催款,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 第八条 存在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财政资金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按原渠道退回无预算、超预算列支部分支出资金。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 (一)擅自提高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违规在风景名胜区开会,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列支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公务接待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超次数、超陪餐人数;增加接待项目;支付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住宿费;违规提供各类烟酒。 (三)在会议中开支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非会议费用。 (四)转移、转嫁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 (五)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长期固定租用车辆。 (六)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七)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八)不属于单位“三定”职责的事项和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当直接履职的事项委托外单位实施。 (九)购买商业预付卡、话费预付卡、节礼、名贵特产、奢侈品,以及组织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年末突击购买加油卡。 (十一)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以现金方式向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 (十二)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超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支付财政资金。 (十三)未经前置审批支付国际、国内社会团体组织会员费。 (十四)购置非办公必需设备。 (十五)未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十六)未支付至最终收款人。 (十七)未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支。 (十八)通过其他方式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财政资金。 第十条 存在违规将财政资金转入本单位及相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将退回资金转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存在违规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及时收回。 第十二条 存在违规开立账户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依法及时办理账户资金划转等事宜,立即撤销违规开立的账户。 第十三条 存在原始凭证不合规或信息不完整,项目资金未单独核算等财务会计管理不规范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更正、补充原始凭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存在违反政府集中采购规定采购并支付资金,违反采购限额和采购方式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情形的,由省财政厅结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相关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扣减预算、停止支付、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章 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纠偏整改 第十六条 存在突破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违规将资 金分配到不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单位情形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部门及时收回资金,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分配资金,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资金情形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部门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一)采取以拨作支等方式违规将财政资金拨付至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乡镇(街道)等非最终收款人账户; (二)超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支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三)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存在财政部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单位会计科目使用错误等会计管理不规范情形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预算单位组织更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管理,规范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存在未按规定对有关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公开公示情形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部门补充公开相应转移支付资金内容,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情形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部门责成采购人限期整改,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省财政厅应督促相关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扣减预算、停止支付、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存在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顶风违纪兴建楼堂馆所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按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我省对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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