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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4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第三方“智库”作用,进一步规范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预算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相关程序认定,纳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出库、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评审,是指对纳入全省财政审核系统审核范围的项目,对其估算概算、预算安排、招标控制价、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支出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建设等各个环节的评审、评估、评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评审专家的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合理分类、入库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统分结合】 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建立、维护专家库,对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全省各级财政审核机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使用专家,并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入库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专家聘任与入库

第五条【专家条件】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守原则,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有独立承担重大项目从业经验;特殊行业或未开展职称评定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年限;

(三)本人意愿并承诺以独立身份参与评审工作,履行评审专家义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熟悉并掌握与自身专长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项目评审工作;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主要通过定向征集、公开征集、共建共享等方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专家库。

(一)定向征集。省中心根据专家库建设需求,定向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征集入库人选。征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各级财政审核机构、省财政厅局业务处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以及已纳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库或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库的专家。上述单位和专家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

(二)公开征集。省中心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库专家信息,符合条件的专家可通过自荐、推荐等形式申请入库。

(三)共建共享。通过多库协作、共建共享等方式,吸纳省内外其他部门、其他领域专家资源充实专家库。

第七条【入库程序】 首次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按照第六条入库方式产生的专家候选人,按照自愿原则,填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入库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材料的复印件。

(二)审核。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拟入库人员名单,提交中心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三)入库。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人员进入专家库,并按照专业方向进行分类管理。专业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信息化、专用设备、大型活动、重大课题等。

第八条【动态维护】 省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维护,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回避事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第三章 专家选用与管理

第九条【专家选用】 省市财政审核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需要选用专家的,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的专家难以满足评审需求的,可另行聘请专家,但应符合专家入库条件。专家有意向的,后续可按程序推荐专家入库。

选用专家应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结构合理、人数适当”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集体决策、多级审批等方式,由各级财政审核机构按照各自内控程序决定。

其中,省中心决策程序如下:对于普通项目,由项目审核负责人(主审人员)提出选用意见,填写《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使用表》(附件2),由分管主任、主任逐级审批决定。对于重点项目、敏感项目或一次性使用3名及以上专家的,专家选取应通过主任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应通过随机抽取等形式确定。

为体现公平原则,防范廉政风险,同一专家一年内在同一财政审核机构领取评审咨询费用一般不应超过15次。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应通过集体决策形式确定。

省市财政审核机构按程序选取专家后,应自行与专家协商评审时间和方式。专家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说明情况,财政审核机构可按程序重新选取专家。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评审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及时向省中心反馈。

第十条【回避要求】  在选用评审专家时,应符合回避要求,评审专家与项目预算申请单位、参建单位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进行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近三年内与预算申请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顾问;

(二)与预算申请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需进行回避的情形。

被评审单位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一条【组织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包括集中会议、分散咨询、通讯咨询以及其他形式。

(一)集中会议是指通过召开3人(含)以上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一般用于特别重大、复杂项目的审核或支出标准建设等专项工作。

(二)分散咨询是指在审核各环节遇到需求时,分别选择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组织专家研究项目审核方案、开展实地调研和勘察、研讨审核疑难问题、出席项目审核会议、参与审核结论决策、协助项目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等。

(三)通讯咨询是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浙政钉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形式是指除集中会议、分散咨询、通讯咨询等形式外,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聘请专家协助开展审核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权利】 评审专家应遵守承诺,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评审活动,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在财政项目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工作的独立评审权;

(三)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等工作的劳务报酬;(按政策规定不能领取相应劳务报酬的除外);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义务】 评审专家在财政项目评审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并准时参加财政项目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向财政审核机构说明情况。严禁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评审,或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二)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制定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

(三)严格执行保密要求,遵守财政项目审核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项目预算评审情况。未经财政审核机构同意,不得引用评审相关结论;

(四)认真履行职责,充分掌握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确保意见科学、合理、具体、可操作,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五)不得隐报、瞒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审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六)配合财政审核机构处理预算单位的质疑反馈等事宜;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结论】 评审专家评审完成后出具评审结论,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结论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审专家为多人时,可组成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小组成员推举产生或由财政审核机构确定,牵头负责评审工作和结论出具。专家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论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四章 专家评价与退出

第十五条【专家考评】 省中心建立评审专家的考评制度。专家考评分为单项考评和综合考评。

(一)单项考评主要是针对专家评审质量的考评,主要从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工作纪律方面对专家进行打分。项目审核负责人(主审人员)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善《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使用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单项考评内容和标准如下:

专业水平(60分)。主要考评专家能否针对咨询内容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专业性较强的咨询意见。

工作态度(30分)。主要考评专家是否能够积极参与评审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纪律(10分)。主要考评专家是否遵守省市财政审核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二)综合考评主要针对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整体情况的考评。综合考评基础分值60分,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每1次扣10分,每参加1次评审工作可获得加分(基础分3分,获得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分别按照1.5、1、0.5、0的倍率折算;服务山区海岛26县的,在此基础上再按照1.5倍率计算)。

每季度末,各市财政审核机构应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当季选用专家的考评情况,填写《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考评情况报备表》(附件3),集中向省中心反馈,方便省中心进行专家库维护。

第十六条【考评档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单项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的满分均为100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激励约束】 考评档次与咨询费用支付标准、专家选用频次挂钩。对于考评优秀的专家,各级财政审核机构在后续评审工作中可优先选用。对考评不合格的专家,应加强督导提醒,减少选用次数,直至解聘出库。省中心定期以适当方式对表现突出的专家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解聘出库】 评审专家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省中心负责对所聘专家的资格进行复核,根据专家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续聘程序可适当简化。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聘期满怀,直接解除聘用关系,调整出专家库: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评审工作或工作变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建设主体等正当权益,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一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或一年内单项考评不合格2次以上的。

(四)业务能力不足或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

(五)未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项目信息的;或专家之间私下串通意见,影响和干预评审结论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

(七)与预算单位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八)以评审专家库名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评审项目主体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咨询费

第十九条【费用标准】 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6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2400元。

选用专家为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浙江省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规定不得领取咨询费。专家为其他地区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咨询费领取政策从其当地规定。各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具体标准】 不同形式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一)集中会议和分散咨询。合计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可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内执行。第3—5个工作日,一般不得超过上述标准上限的50%。超过5个工作日的,一般不额外支付咨询费用。

(二)通讯咨询。对于非正式的电话咨询、微信咨询等,单个项目(不论咨询次数),一般不超过第十九条规定半个工作日的标准上限;对于需对方出具正式函件的书面咨询,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的标准上限。

(三)其他形式。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咨询活动的具体工作量计算,不得超过标准上限。

咨询费实际支付额度与考评档次挂钩,对于该项目单项考评优秀的专家,咨询费按照上述标准测算数额执行;考评良好的专家,按照上述标准测算数额的80%执行;考评合格的专家,按照上述标准测算数额的60%执行;考评不合格的专家,本次评审不得领取咨询费。

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条具体支付标准的,需通过集体决策形式决策。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付】 项目评审结束后,项目审核负责人(主审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使用表》(附件2),完成专家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咨询费支付申请,按照内控制度审批后发放。(省中心需经专家库管理人员、分管业务、分管财务副主任及中心主任审批后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由选用的财政审核机构据实支付。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已完成评审工作但考评不合格的,仅可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专家库仅用于由本省各级财政审核机构、财政厅局组织的项目预算评审。库内专家参加的其它评审工作,省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行建有评审专家库的,其专家的遴选和使用管理从其规定,但应在本办法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内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入库的系统内专家,可按新办法重新认定后入库。

 

附件:1.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入库登记表

2.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使用表

3.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考评情况报备表


附件1

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入库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专  业


技术职称


任职单位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专家类型


主要从业经历


奖惩情况


本人认为应回避

事项


专家承诺

本人对表中所填列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郑重承诺遵守《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好专家权利义务。

 

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人)

意见


附件2

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使用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业务类型


送审金额

(万元)

拟聘请专家     (多个专家可复制此表一并装订)


专家职称


专家单位


机关、参公

是    否  

组织形式

集中会议    分散咨询    通讯咨询    其他形式

具体用途


计划使用天数  (按半天计)


实际使用天数 (按半天计)


专家考核

专业水平    (满分60) 服务质量    (满分30) 工作纪律    (满分10)

考核结果

优秀(90以上) 良好(80-90) 合格(60-80) 不合格(60以下)

实付咨询费测算


实付差旅费


审批意见

专家使用审批

专家考核及付费审批

专家库管理人员意见

本年度参与项目数:

本年度参与工作日:

本年度已领咨询费:

分管业务副主任

审核意见



分管财务副主任

审核意见



中心主任

审批意见



附件3

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专家考核情况报备表

填报单位:        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年   月  日


专业水平

服务质量

工作纪律

考核总分

考核等级

备注

专家1







专家2







专家3







......







注:1.每月底,各地级市汇总所辖县(市、区)专家使用情况填报。

2.同一专家服务多次的,逐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