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5)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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